索 引 号: 13567034/2023-02848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发布机构: 平泉市税务局 |
成文日期: 2023-03-10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部门 | 收费项目 | 收费主体 | 收费依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范围 | 收费对象 | 征收方式 | 减免规定 |
国家税务总局平泉市税务局 | 教育费附加 | 缴纳增值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国发〔1986〕50号文件;财政部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发〔1994〕2号文件 | 每月(季)/每户/元 | (实际缴纳增值税+ 实际缴纳的消费税) X 3% | 平泉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 | 平泉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 | 通过河北省电子税务局申报后可通过微信、支付宝、网银等方式缴费; 通过大厅前台申报需使用银行卡、三方协议缴费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14号; |
监督举报电话:6082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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