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34/2023-02846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发布机构: 平泉市税务局 |
成文日期: 2023-03-10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部门 | 收费项目 | 收费主体 | 收费依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范围 | 收费对象 | 征收方式 | 减免规定 |
国家税务总局平泉市税务局 | 文化事业 建设费 | 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的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 | 每月(季)/每户/元 | 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费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实缴费额=计费销售额 X 3% | 平泉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广告服务。 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娱乐服务 | 在中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 通过河北省电子税务局申报后可通过微信、支付宝、网银等方式缴费; 通过大厅前台申报需使用银行卡、三方协议缴费 | 依据财税〔2016〕25号文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足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依据冀财税〔2019〕40号文件: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河北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半征收; |
监督举报电话:6082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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