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06/2023-03366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3-03-01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申请人:XXX
住址:平泉市
被申请人:平泉市X局
地址:河北省平泉市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房)行罚决字〔2022〕1564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房)行罚决字〔2022〕1564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被申请人以2022年3月23日平北镇司法所作出的《关于平北社区XXX等5户土地纠纷调处的告知书》的内容作为依据认定边界确定,显然是错误的。首先,该《告知书》的性质是行政机关作为居中人作出的调解处理建议,对于各户来说仅是参考,如果各户认可应该由各户签订纠纷调解协议,该协议才是约束当事人的法律文书,显然《告知书》不具有确权力,更不具有约束力。故土地边界依然没有确定,申请人与XXX两家的边界依然存在纠纷,权属不明。从而无法认定申请人对XXX构成侵权。其次,众所周知调解过程中的认可的事实是不能作为证据的,因为该事实可能存在妥协而作出,更何况《告知书》所述各户均无异议也只是一家之言,申请人是存在异议的,否则也不会出现XXX(申请人的丈夫)于2022年4月20日向平泉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XXX停止侵权,恢复土地原样的诉讼。再次,被申请人如果对此土地边界给予明确权属划分,认为该地就是隋秀云的,属于越权处理,是违法确权。二、处罚决定程序严重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显然被申请人未给予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也未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否则不会出现被申请人随声附和的情形。三、发生该纠纷源于平北镇政府土地部门的懒政,烂作为。如果平北镇政府及时作出土地确权决定书,就不会发生邻里之间互占的闹剧。而通过相关证据可知申请人家的土地一直没有变化,不存在拿地、换地的现象,只因为邻居家因子女转为非农业将地拿出,XXX进入才发生的邻里土地纠纷,而原邻居之间一直不认为有争议,并且也都认可申请人家原土地状况,显然XXX侵权占地是无事生非,故意而为。在这个问题上XXX侵权占地是存在过错的,申请人的行为是自我救济,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综上所述,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缺乏事实依据,程序违法,依法应该被撤销,并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辩称:一是办案程序合法。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传唤审批表、传唤证、呈请延长办理期限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核结果告知书、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明被申请人办理该案程序合法。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人与XXX在平北镇平北社区大场院处有三条垄土地存在纠纷,2022年3月21日,平泉市平北镇人民政府和平北镇平北社区村民委员会依据土地台账、人证等相关证据如实梳理五户土地面积后,现场实地精准丈量,各户均达到台账上标注的亩数,后确定边界。2022年8月,申请人在明知分地结果的情况下,故意将平北镇平北社区大场院XXX地里玉米掰了三条垄。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音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三、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的平公(房)行罚决字〔2022〕1564号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综上所述,作出的平公(房)行罚决字〔2022〕1564号行政处罚决定办案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应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申请人提出的撤销该处罚决定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XXX在平北镇平北社区大场院那有三条垄土地存在纠纷,2021年7月,XXX将申请人玉米青苗割了一条垄,2022年4月,申请人与XXX因争议的三条垄再次产生纠纷,经被申请人调解,先由XXX耕种。2022年8月,申请人将XXX种在存在争议的三条垄土地上的玉米掰掉。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调查卷宗为证。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可见,其保护的是各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平北镇司法所虽然对平北社区XXX等五户土地纠纷进行了调解,并于2022年3月23日下达了平北镇司法所关于平北社区XXX等五户土地纠纷调处的告知书,但未形成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故此告知书不具有确权的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中既没有协商协议、行政处理决定亦或是土地登记证明等证明材料,故不足以确定该三条垄的归属,不能认定XXX对该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使用该土地种植玉米合法性待定。被申请人仅凭平北镇平北社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和平北镇2022年3月21日研究平北社区7组XXX(系XXX之夫)与XXX(系申请人之夫)土地纠纷一事的会议记录等依据认定案件事实,属主要事实认定不清。二、被申请人在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告知申请人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就以上告知内容作出陈述和申辩,随后被申请人作出复核结果告知书,复核认定申请人的行为属于“强拿硬要,已构成寻衅滋事行为。”而在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房)行罚决字〔2022〕15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的法律依据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同一案件中的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与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的法条不一致将直接导致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权不能行使,属法律适用不当,程序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房)行罚决字〔2022〕1564号行政处罚决定主要事实不清,法律适用不当,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房)行罚决字〔2022〕1564号行政处罚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2月28日
用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按钮,
即可将网页分享给您的微信好友或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