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33/2022-02988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2-11-28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泉市农村集中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泉市继承农房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七个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解读
2023-02-23   14时35分 浏览次数:

《平泉市农村集中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泉市继承农房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泉市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平泉市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合作建房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平泉市农村宅基地退出节余建设用地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泉市农村宅基地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泉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监管网格化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七个规范性经第二届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是什么?

为了保障户有所居,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制定了《平泉市农村集中建房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制定了《平泉市继承农房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按照《河北省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为有效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制定了《平泉市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以盘活利用闲置资源和闲置住宅为村集体经济及其成员增加收益为目的,为规范我市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管理,制定了《平泉市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合作建房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规范开展农村宅基地退出节余建设用地指标使用管理,进一步夯实农村集体土地权能,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制定了《平泉市农村宅基地退出节余建设用地指标管理办法(试行)》;伴随农村土地、产业、人口格局的变化,宅基地流转逐渐活跃、交易频繁,但是宅基地流转缺乏规范,不能体现集体作为所有权人的收益,制定了《平泉市农村宅基地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为规范全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监管机制,完善宅基地合理分配使用、发现和制止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平泉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监管网格化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制定文件依据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5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厅字〔2020〕18号)

5.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

6.《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自然资源部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

7.《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8.《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9.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平泉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冀字〔2021〕61号)

10.《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指导意见》(冀农发〔2020〕52号)

11.《中共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建立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体系的通知》(冀农发〔2019〕19号)

12.《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扎实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0〕21号)

13.《平泉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平政〔2021〕34号)

14.《平泉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平政办〔2021〕134号)

三、文件都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平泉市农村集中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解读 :为规范我市农村集中建房管理,促进新农村建设,提倡农村集中建房,是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和全面实施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是改善村民居住条件的有效途径,农村集中建房用地是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方向,以农户为主体,采用居住、商住或经营等方式,宅基地面积不超过河北省规定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严禁城市资本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平泉市继承农房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解读: 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当坚守“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面积不减少、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要充分保障农户宅基地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非法买卖宅基地为出发点,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平泉市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解读: 按照不同历史阶段处理农村宅基地面积超占问题,结合实际依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违法宅基地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建立健全宅基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全面加强宅基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要充分发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村民(成员)代表会的作用,按照“面对现实、尊重历史、公平公正”的原则,妥善处理宅基地权属纠纷,避免矛盾升级,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平泉市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合作建房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解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以盘活利用闲置资源和闲置住宅为村集体经济及其成员增加收益为目的,为规范我市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管理,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合作建房,是指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包括城镇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下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符合宅基地建房审批的农户,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宅基地和其他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共同申请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用于发展民宿、农家乐、健康养老、乡村旅游、文化创意、休闲运动等农村新产业新业态;

《平泉市农村宅基地退出节余建设用地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解读:为规范开展农村宅基地退出节余建设用地指标使用管理,进一步夯实农村集体土地权能,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经验收确认的农村宅基地复垦腾退节余指标,建立腾退节余指标储备库。就地合理利用,一是优先安排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宅基地申请人使用;二是用于村集体内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三是按规划符合经营性用地入市条件的,由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实施就地入市。

《平泉市农村宅基地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解读:宅基地收益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享有,建立适应农村改革发展要求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宅基地收益分配制度,有效增强村集体经济基础,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增加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财产性收入。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机制作用,推进民主管理制度,处理好分配和积累的关系,确保分配的可持续性;

《平泉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监管网格化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解读:为适应新要求,迎接新挑战,宅基地审批和监管工作要大胆创新,大胆实践。目前,宅基地违法案件发现难、制止难、查处难是一个普遍现状。为有效缓解这一状况,通过树立“全面覆盖、全员参与、全程监管”,以“网格化管理”的宅基地审批和监管理念,推进宅基地审批和监管工作迈上新台阶。“网格化管理”就是从审批管理、执法巡查的区域空间上、信息反馈的网络上和预警监控上实行网格化管理。在巡查区域上,实行分片包干负责制,做到全面覆盖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在信息反馈的网络上,建立信息共享联系制度,做到全员参与人人有任务、人人有压力。预警监控的等级上,实行区域监控负责制和等级监控巡查制,做到全程监管有的放矢。


相关文件: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泉市继承农房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泉市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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