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21/2023-04154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平泉市行政审批局 |
成文日期: 2023-11-03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收费项目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
收费标准 | 1000元 | |||||||
计费单位 | 元/㎡ | |||||||
收费对象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单位 | |||||||
收费主体 | 平泉市行政审批局 | |||||||
收费依据 |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4号)第八条、第九条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9〕1188号) 《关于核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冀发改公价〔2022〕14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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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范围 | 平泉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单位 | |||||||
减免规定 |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9〕1188号)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冀建保【2013】5号) 《关于减免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冀财税【2015】34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长效机制建设项目有关收费的通知》 (冀教发【2020】14号) 1、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2、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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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式 | 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后出具《非税收入缴费通知单》,单设单位持缴费通知单到税务窗口缴费 | |||||||
监督举报电话: 平泉市行政审批局监督投诉电话 0314-6078789 平泉市行政审批局投资项目科 0314-6065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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