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0/2023-04499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2023-11-17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检查案件。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承办机构
环境卫生管理一科、燃气供热管理科、综合行政执法大队(4个综合执法中队)
四、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采取“双随机”方式的,对确定的检查对象、检查人员进行文字记录→实施检查→未发现问题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发现问题的责令改正→检查材料整理归档→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五、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权利,申请听证权利,申请行政复议权利,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行政执法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办公地址
承办机构 | 地 址 |
环境卫生管理一科 | 平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二楼(兴平南路) |
燃气供热管理科 | 平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一楼(兴平南路)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平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二楼——三楼(兴平南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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