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0/2023-04080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2023-10-18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试行) | |||||||||||||
序号 | 许可事项 | 具体情形 | 行使层级 | 省级业务指导部门 | 法定审批时限 | 法定办理时限 | 办理条件 | 办件 类型 | 核验 内容 | 行政许可类型 | 行政许可证件名称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1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市级、县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 | 35 | 1.申请人属于设施权属人; 2.设施丧失使用功能或使用功能已被其他设施替代; 3.制定设施后期防止环境污染方案;应该由申请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符合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条件的认定报告。 4.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应当取得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3.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4.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5.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6.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3个工作日; 3.决定:3个工作日; |
2 |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市级、县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 | 35 | 1.申请人属于设施权属人; 2.设施丧失使用功能或使用功能已被其他设施替代; 3.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拆除的,应当取得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4.有新建替代设施计划,并制定拆建方案。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3.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4.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5.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6.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3个工作日; 3.决定:3个工作日; |
3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 市级、县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 | 35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二十六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证 | 1.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符合国家建设规范要求的文件; 2.作业协议或合同(生活垃圾); 3.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 4.中标通知书或采取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作业的文件; 5.提供沼气检测仪器以及其它环境监测设备仪器清单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证明; 6.选址的规划许可文件及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7.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8.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9.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10.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11.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 | 1.受理:2个工作日; 2.审查:2个工作日; 3.决定:3个工作日; |
4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 20 | 35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 1.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2.中标通知书或采取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作业的文件; 3.垃圾运输过程中防止污染措施; 4.合法的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备固定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相关材料(若自有,提供房产证若租赁,提供租赁合同和房产证); 6.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7.作业协议或合同(生活垃圾); 8.营业执照(含有明确的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 1.受理:2个工作日; 2.审查:2个工作日; 3.决定:3个工作日; | |||
5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 20 | 35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作业协议或合同(生活垃圾); 3.营业执照(含有明确的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4.具备固定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相关材料(若自有,提供房产证若租赁,提供租赁合同和房产证); 5.中标通知书或采取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作业的文件; 6.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7.垃圾运输过程中防止污染措施; 8.合法的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 受理、审查、决定:1个工作日 | |||
6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 市级、县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 | 35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二十六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证 | 1.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 2.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3.作业协议或合同(生活垃圾); 4.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 5.提供沼气检测仪器以及其它环境监测设备仪器清单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证明; 6.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7.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8.中标通知书或采取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作业的文件; 9.选址的规划许可文件及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10.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11.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符合国家建设规范要求的文件。 | 受理、审查、决定:1个工作日 |
7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市级、县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 | 30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5号) 第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合法的运输车辆行驶证; 3.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4.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及进场路线图; 5.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3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
8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市级、县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 | 35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依据文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 第四十四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负责燃气行政审批的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1.安全施工及保障居民正常用气的方案; 2.行政许可申请书; 3.市政燃气设施改动方案。 | 1.受理:2个工作日; 2.审查:3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9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市级、县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10 | 20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1.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2.户外广告行政许可申请书; 3.户外广告设施制作、安装、维护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措施(户外广告设施合格文件、施工单位安全资质文件、安全维护措施文件、施工合同、项目经理人和安全员证明文件); 4.户外广告设置场地、设施使用权证明书(租赁协议、房屋产权证明、建筑规划许可证、城中村拆建政府文件)、产权单位同意设置安装的意见; 5.广告实景效果彩图、广告画面效果彩图及广告具体位置平面图(附页写明申请单位、设置位置、设置形式、设置规格、材质)。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2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10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市级、县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 | 35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1.规划部门审批手续及工程设计文件; 2.占道期间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措施; 3.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申请书。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2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
11 | 餐厨废弃物处置、收集、运输从业许可 | 各设区市、扩权县餐厨废弃物处置从业许可 | 市级、县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 | 35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餐厨废弃物应当由取得许可证的企业集中处置。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书,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日处置能力小于一百吨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五百万元,日处置能力大于一百吨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二)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有关标准; (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城市餐厨废弃物处置从业许可证 | 1.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2.选址意见和规划许可文件; 3.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审批申请书; 4.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5.营业执照(含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6.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7.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8.有效的企业验资报告; 9.采用的技术、工艺文件和处置后的产品及主要用途相关材料(含设备照片、发票、说明书等); 10.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救援人员详细名单及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含救援集采、设备照片,救援演练照片)。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5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12 | 各设区市、扩权县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从业许可 | 20 | 35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应当经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书,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少于三百万元人民币; (二)有具备分类收集功能的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 (三)有十辆以上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的餐厨垃圾运输专用车辆; (四)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城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从业许可证 | 1.各种作业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行驶证; 2.有效的企业验资报告; 3.具备与收运能力相配套的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材料(含设备照片、说明书、发票等); 4.具备固定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的相关材料(若自有,提供房产证;若租赁,提供租赁合同和房产证); 5.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的餐厨废弃物运输专用车辆材料(含设备照片、说明书、发票等); 6.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从业许可申请书; 7.营业执照(含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5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
13 | 各设区市、扩权县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从业许可(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 20 | 35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应当经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书,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少于三百万元人民币; (二)有具备分类收集功能的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 (三)有十辆以上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的餐厨垃圾运输专用车辆; (四)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城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从业许可证 | 1.营业执照(含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2.具备固定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的相关材料(若自有,提供房产证;若租赁,提供租赁合同和房产证); 3.各种作业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行驶证; 4.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5.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从业许可申请书; 6.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的餐厨废弃物运输专用车辆材料(含设备照片、说明书、发票等)。 | 受理、审查、决定:1个工作日。 | |||
14 | 各设区市、扩权县餐厨废弃物处置从业许可(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 市级、县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 | 35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餐厨废弃物应当由取得许可证的企业集中处置。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书,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日处置能力小于一百吨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五百万元,日处置能力大于一百吨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二)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有关标准; (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城市餐厨废弃物处置从业许可证 | 1.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2.选址意见和规划许可文件; 3.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救援人员详细名单及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含救援集采、设备照片,救援演练照片); 4.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5.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6.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7.采用的技术、工艺文件和处置后的产品及主要用途相关材料(含设备照片、发票、说明书等); 8.营业执照(含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9.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审批申请书。 | 受理、审查、决定:1个工作日。 | |
15 | 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摆设摊点审批 | 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摆设摊点审批 | 市级、县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5 | 15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答复。经营者应当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负责经营范围内的环境卫生。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占用期间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措施; 3.营业执照(企业提供)或居民身份证(个人提供)。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1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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