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8/2022-01953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09-06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平泉市平泉镇潮火服装店(侯淑香)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9-06   09时54分 浏览次数: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市监处罚〔2022〕170号


当事人:平泉市平泉镇潮火服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平泉市平泉镇荣华街义乌商品城

经营范围: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箱包、小饰物、化妆品零售及网上零售

经营者:侯淑香     

2022年7月29日,我局接平泉市信访局信访平台转办案件线索(编号:scj202206),群众举报称:平泉市平泉镇潮火服装店销售的巴宝莉、范思哲、boy、路易威登、拉夫劳伦等服装为假冒商品,要求查处。2022年8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平泉市平泉镇潮火服装店实施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发现带有巴宝莉、范思哲、boy、路易威登、拉夫劳伦标识的服装产品38件。其中“伦敦男孩”(boy)男式圆领半袖2件;“路易威登”(lv)男式圆领半袖3件;“巴宝莉”(博佰利)男式半袖产品14件;“拉夫劳伦”牌男式半袖15件、长袖7件。当事人当场不能提供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也不能提供相关产品的证明材料。同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并对涉案商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后,当事人当场未提出异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勃贝雷有限公司是巴宝莉商标的专用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核定的商标类别为第25类,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项目包括服装;鞋;帽(截止)。博佰利(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受勃贝雷有限公司委托,代表勃贝雷有限公司检验及鉴别一个或多个与任何Burberry商标相同或相似之标记的货品。2022年8月2日,本局委托博佰利(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对14件带有巴宝莉或“Burberry”标识的服装商品进行真伪鉴定。2022年8月23日,商标专用权人出具了《鉴定报告》一份,鉴定结果为:当事人经营的14件带有巴宝莉或“Burberry”标识的服装商品均为假冒商品。

路易威登马利蒂是路易威登商标的注册专用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核定的商标类别为第25类,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项目包括短袜;长筒袜;围巾;披肩;手套(服装);披巾帽子;鞋;毛衣;衬衫;妇女用紧身褡;套装;背心;马甲;防水衣;裙子;外衣;套头毛衣;裤子;连衣裙;夹克;长袍;浴衣;浴袍;紧身衣;女紧身衣;领结;领带;服装带(截止)。路易威登(中国)商业销售有限公司大中华区知识产权部刑事保护执行总监“谭燕平”受商标专用权人委托,在中国市场鉴定侵权商品并出具侵权商品的真假鉴定文书。2022年8月2日,本局委托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对现场检查发现的2件带有路易威登标识的服装商品进行真伪鉴定,2022年8月8日,商标专用权人出具了《鉴定报告》一份,鉴定结果为:当事人经营的2件带有路易威登标识的服装商品均为假冒商品。

波罗/劳伦有限公司是拉夫劳伦商标的注册专用权人,2022年8月8日,本局委托其对当事人发现的21件带有拉夫劳伦标识、无供货商资质文件和产品相关证明材料的服装商品进行真伪鉴定。鉴定结果为:21件服装全部为假冒商品。

当事人于2022年6月11日至6月13日期间委托他人在互联网上购进带有巴宝莉、范思哲、boy、路易威登、拉夫劳伦标识的服装产品41件。购进货品时没有查验供货人资质,没有查验购进商品相关证明材料。案发当日至调查终结之日当事人未能与供货方取得联系。产品具体购进情况如下:

1.“伦敦男孩”(“boy”)男式圆领半袖2件,单价为10元/件,合计购进金额为20元;

2.“路易威登”(lv)男式圆领半袖3件,单价为10元/件,合计购进金额为30元;

3.“巴宝莉”(博佰利)男式半袖产品共购进14件,单价均为10元/件,购进价格合计为140元;

4.“拉夫劳伦”牌男式半袖15件、长袖7件,合计购进金额为240元,这款衣服具体情况为:

(1)带有“POLO”字样和标识的男式半袖产品共购进6件,其中黑色2件,单价为10元/件,白色4件,单价为10元/件,合计购进价格为60元;

(2)带有  标识的男式长袖袖产品共购进7件,其中黑色4件,单价为10元/件,格子的3件,单价为10元/件,合计购进价格为70元;

(3)带有  标识的男式翻领半袖产品共购进4件,其中黑色2件,单价为10元/件,单价为10元/件的白色半袖产品2件,单价为20元/件的白色半袖产品2件,合计购进价格为80元;

(4)带有  标识的男式圆领半袖产品共购进3件,单价均为10元/件,合计购进价格为30元。

执法办案人员多次联系“伦敦男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对方一直无人接听电话,因此涉案商品(当事人剩余库存,被依法扣押)的其中1件带有  标识的男式半袖商品无鉴定结果。经询问调查,当事人,自述共购进带有此标识的产品2件,购货来源与上述3款产品相同。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文件,也未查验这2件商品的随货同行证明材料。自认此2件服装也属于假冒商品。   

当事人在2022年6月23日,售卖1件“拉夫劳伦”圆领半袖,售价为10元/件,无获利。2022年7月1日售卖1件“路易威登”(LV)男式半袖,回收货款10元。2022年7月7日,售卖“伦敦男孩”男式半袖上衣1件,价格为15元/件,获利5元。当事人未留存购买上述3件衣服顾客的信息和联系方式,已无法与消费者取得联系。

执法人员将当事人经营的服装产品与商标专用权人的商标标识巴宝莉、范思哲、boy、路易威登、拉夫劳伦信息及其提供的服装产品材料进行了详细比对分析,发现:

1.当事人经营的“品牌”服装货品与原厂正品服装价格相差悬殊,当事人服装产品进价均在10元-20元区间,售价也很低廉,原厂正品的服装市场价格是当事人服装商品价格的10倍乃至更多倍。

2.当事人经营的货品做工粗糙,机器绗缝走线不直,存在线头多现象,用料材质低劣。与正品厂家提供的正品服装款式虽然近似,但存在布局差别。

3.当事人经营的“品牌”服装货品与原厂正品服装的标识信息有很大区别。正品服装标签信息完整包括服装型号、产地、生产商名称、用料成分含量等,当事人经营的服装标牌信息仅有服装号码型号,均无生产商名称、地址、无产品执行标准,无成分含量等详细信息且标牌做工和质地粗糙。

通过调查核实、详细分析比对,结合商标专用权人所有人提供的鉴定结论,本局综合判定当事人经营的带有巴宝莉、范思哲、boy、路易威登、拉夫劳伦标识的服装产品属于假冒商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平泉市平泉镇潮火服装店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委托代理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市场主体经营资格。                                 

2.2022年8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实施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带有巴宝莉、范思哲、boy、路易威登、拉夫劳伦标识的服装商品的事实,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服装商品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

3.2022年8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产品的违法事实。

4.2022年7月29日,办案机构接到相关单位转交的信访问题承办单(编号scj202206)和河北省信访局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各一份,证明本案案件来源情况。

5.2022年8月2日和2022年8月8日本局向相关商标专用权人出具的鉴定委托书3份和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波罗/劳伦有限公司及勃贝雷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及报告出具单位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货品属于侵犯他人注册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6.2022年8月1日,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产品的违法事实。

7.2022年8月1日,执法人员对经营的涉案商品进行了取样拍照,当事人对其经营的产品照片进行了签字确认,证明当事人销售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产品的违法事实。

8.2022年8月3日,当事人提供的其开办服装店以来的进销货记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产品的违法事实,同时证明涉案商品的货值情况。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商品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冒用了他人的厂名厂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局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于2022年8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法定规定有效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销售带有巴宝莉、范思哲、boy、路易威登、拉夫劳伦标识的服装商品,经查证属于假冒路易威登马利蒂等多家公司的服装产品。尽管当事人不知道销售的商品是假冒产品,但其不能证明经营货品的合法来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该款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检查,在规定时间、地点接受询问且如实回答,涉案金额较小,参考《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二)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04.3:违法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适用情形从轻的裁量基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应当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商品(38件服装);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应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泉市支行或承德银行平泉市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8080051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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