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06/2022-02621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2-09-30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申请人:李某某,男,身份证号:445122XX
住 址:广东省XX
被申请人:平泉市某局
地 址:平泉市XX
法定代表人:刘某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承德森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内容的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承德森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内容的答复”并责令其重做。
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15条第1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6条、第7条、第8条等规定,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经营主体承担监管职责。也就是说,申请人因自身权益受损,有权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被申请人应于收到线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由于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8日签收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截至复议日并未对举报线索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未从程序上受理或处理本案投诉,客观上依旧应当认定被申请人未依法定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其次,是举报线索的处理问题。从申请人的举报信可确认,申请人所举报问题主要体现在被举报人生产销售的无标识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涉案产品的配料表和涉案产品的实物图片可以看出涉案产品为固液两相产品。依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5.6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同时,《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为国家强制性标准,而涉案产品Q/CSSY0005S是企业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置。被申请人对应当立案的线索不予立案查处并告知申请人,其行为存在不当。
第三,是关于举报奖励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在查处完毕举报线索后,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告知是否奖励申请人,否则依旧不能认定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
最后,是关于告知救济途径的问题。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时并未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存在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辩称:一、申请人所举报投诉的内容与客观实际不符,其复议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一)申请人所举报投诉的内容与客观实际不符。2022年8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投诉信后,经调查核实:1、承德森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蘑菇鹿肉酱罐头属于酱料,执行标准为Q/CSSY-0005S,不属于固液两相产品。被投诉人所生产的蘑菇鹿肉酱罐头执行标准为Q/CSSY-0005S的企业标准,是经河北省卫健委备案的企业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企业标准符合且高于国家标准,与国家标准有同等法律效力,组织形态中规定“酱体稀稠适度,呈颗粒状,无肉串。按每批计,食用菌加肉的质量平均不低于净含量的30%。”并无固液两相的规定。产品只有少量油脂析出,呈半固态酱状,并非固液两相的食品。2、被举报人产品中出现的油脂系产品静置过程中油脂析出,不是固液两相生产过程中调配环节产生。被举报人的生产工艺:依据被举报人《企业标准(Q/CSSY 0005S-2019)》,被投诉人所生产的蘑菇鹿肉酱罐头工艺流程为炒锅烧热后加入大豆油,待大豆油烧热后加入处理好的鹿肉丁,进行翻炒,炒制肉变色,散发香气后加入葱、姜、蒜、辣椒等香辛料,稍后依序添加用水稀释的黄豆酱、番茄酱、白砂糖、食用盐等调味料,炒制沸腾出红油后加入处理好的杏鲍菇丁,边加热边搅拌,待酱体中间微沸,中心温度85℃以上,产品呈半固态酱状后出锅,待温度冷却后进行灌装。所以,不属于固液两相生产工艺。3、被投诉人产品中的水分已大部分被蒸发,蘑菇鹿肉酱罐头属于半固态食品。被投诉人所生产的蘑菇鹿肉酱罐头,产品配料表中水分是用水稀释黄豆酱,在加热搅拌过程中稀释的水分、配料中的水分已经大部分被蒸发,剩余水分与油混合到了一起,形成半固态状态。所以,蘑菇鹿肉酱罐头属于半固态食品,不属于固液两相食品。4、依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蘑菇鹿肉罐头无需标示固形物含量。《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 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解释,被举报人的蘑菇鹿肉罐头不属于固、液两相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的预包装食品,不须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综上,被举报人生产销售的蘑菇鹿肉罐头的标示内容符合执行标准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申请人所举报投诉的内容与实际不符。(二)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1、被申请人做出的“承德森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蘑菇鹿肉酱罐头属于酱料,执行标准为Q/CSSY-0005S,不属于固液两相产品,无须标注固形物”的答复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理由充分,被举报人蘑菇鹿肉罐头不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问题。2、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信中提出的投诉举报要求,因被举报人不存在违法行为,故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中的诉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二、答复人依法履行了法定的职责,按法定程序进行了登记调查答复。(一)答复人依法履行了法定的职责。2022年8月1日,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信件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安排执法人员对该投诉内容进行核查。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查看了蘑菇鹿肉酱罐头的相关执行标准、工艺流程和生产过程录像、检查了蘑菇鹿肉酱罐头产品及标签。经核查,认为投诉举报人所投诉举报内容不成立,蘑菇鹿肉酱罐头的标示符合执行标准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不构成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经批准,决定对承德森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不予立案。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了电话告知。后申请人要求书面告知,被申请人随即将书面回复邮寄给申请人。(二)按法定程序进行了登记调查答复,属于程序合法。2022年8月1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信件立即对承德森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调取了蘑菇鹿肉酱罐头的相关执行标准、工艺流程和产品照片等证据。2022年8月2日经审批,认定申请人所投诉举报内容不属实,违法行为不能成立,决定不予立案。对申请人所举报内容不属于固液两相产品,无需标注固形物进行了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件后,深入被投诉人生产厂区调查核实相关投诉举报情况。被投诉人所生产的蘑菇鹿肉酱罐头执行标准为Q/CSSY-0005S的企业标准,是经河北省卫健委备案的企业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企业标准符合且高于国家标准,与国家标准有同等法律效力。经被申请人现场调查,被投诉人生产的该投诉产品只有少量油脂析出,呈半固态酱状,并非固液两相的食品。另查明,在邮政挂号信单号查询系统中查到申请人所邮寄信件为2022年7月8日晚签收,实际到达被申请人承办部门为2022年8月1日。同时,在对申请人进行答复时未告知其救济途径。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调查卷宗为证。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应加强内部信件登统管理及规范文书制作工作,保障工作时效及当事人正当权益维护。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进行答复时未告知救济途径,属于程序瑕疵。但是,被申请人调查核实投诉举报内容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与被申请人查明和答复该投诉举报事项结果相符。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承德森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内容的答复”,主要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承德森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内容的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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