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06/2022-0180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平泉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2-08-11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平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政策解读
2022-08-11   16时11分 浏览次数:

《平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已于2022年7月28日经市政府第二届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8月9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规定》的实施工作,具体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决策是行政行为的起点,规范决策行为是规范行政权力的重点,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前端。重大行政决策往往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权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行政机关能否做到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体现着依法行政的水平,关系到能否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为源头抓手,通过程序制度规范政府决策活动,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高效诚信的法治政府有着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国务院于2019年4月20日颁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省政府制定并公布了《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承德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了《承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依据上位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平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起草了征求意见稿,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多次讨论修改,形成了《规定(讨论稿)》,于2022年7月28日经市政府第二届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规定》于2022年8月9日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规定》自2022年8月9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规定》一共六章四十一条,包括总则、决策草案的形成、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执行和调整、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主体、范围及原则(第一章1-8条)。

1、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主体。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机关主体为市级人民政府,同时规定决策机关可以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2、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5个方面。

明确排除了2类事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3、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的原则。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同时依法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上级行政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二)细化了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程序(第二章、第三章9-31条)。对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六个程序的适用情形及要求做出具体规定。

1、决策启动。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

2、公众参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3、专家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并提供必要保障。

4、风险评估。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5、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由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6、集体讨论。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策机关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三)确定了决策执行监督和决策后评估制度(第四章32-36条)。决策机关应当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同时,对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评估对象、评估主体、评估程序及评估结果运用等内容。

(四)建立了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第五章37-39条)。对决策机关、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和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不同主体的违法行为和责任追究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

(五)附则(第六章40-41条)。规定了市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自2022年8月9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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