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8/2022-01752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2-08-01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市监处罚〔2022〕92号
当事人:平泉市中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住所:平泉市平泉镇中大街
法定代表人:朱安军
根据《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核酸检测收费检查的紧急通知》,2022年3月31日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刘青、王峥对平泉市中医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查看了部分患者费用明细、病例等,并到当事人的信息中心进行数据筛查统计,制作了现场笔录,对现场检查进行了全程录像,本机关于2022年3月31日以当事人涉嫌超出政府指导价收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2021年11月25日至2022年3月31日,向214名住院患者收取5人混检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应执行标准为单价8.00元/人次,应收1712.00元,实际按照单价为25.00元/人次的标准收取的,实收5350.00元,多收价款3638.00元;按照单价为60.00元/人次的标准,向57名住院患者收取了单人单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应执行标准为单价40.00元/人次,应收2280.00元,实际按照单价为60.00元/人次的标准收取的,实收3420.00元,多收价款1140.00元。以上总计多收价款4778.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中所列的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2.当事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朱安军、***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相关人员的身份。
3.对当事人的相关人员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部分住院患者费用明细复印件、新冠病毒核酸检测(5人混检)人员统计表、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单人单管)人员统计表和价格收费检查明细表,证明了当事人违法收费的人数、收费标准和收费金额等违法事实。
4.《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冀医保字〔2021〕48号)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超出政府指导价收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2年4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平市监责改[2022]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于2022年5月30日就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本机关于2022年4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平市监责退告[2022]2号)《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于2022年4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平市监责退[2022] 2号)《责令退款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退款期限内按照规定将多收取的费用4778.00元退还给付款人。
本机关于2022年6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平市监罚告[2022]9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陈述意见和听证申请。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09.9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予以当事人实施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和《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即罚款955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河北省分行或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泉市人民政府或者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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