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8/2022-01748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2-08-01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当事人:平泉璀璨医疗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徐琳
2022年6月14日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群众投诉举报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开设了微信小程序商城,该商城的审核通过日期在2021年10月1日。小程序商城有4个板块,分别为“首页”、“分类”、“购物车”和“我的”。“首页”板块内展示有产品,产品的种类有16个,分别为希睿达医用面膜(金膜)二类医疗器械、单局部除皱、充盈水光针、铂金水光针、润百颜(玻尿酸)、进口玻尿酸、瘦脸针、瘦身针、爆脂针、嗨体去颈纹、脸颊提升针、熊猫针祛泪沟、璀璨医疗股东招募、菲洛嘉水光针、瘦肩针、PrP水光针。产品的文字宣传情况如下:1、希睿达医用面膜(金膜)二类医疗器械的文字宣传内容为“二类医疗器械 医用面膜 针对、医美项目操作后 敏感肌肤 受损肌肤进行屏障修复保湿”;2.单局部除皱的文字宣传内容为“无痛去皱 三天见效 七天无恒”;3.“充盈水光针”产品的文字宣传内容为“补水保湿嫩肤”;4.“铂金水光针”的文字宣传内容为“嫩肤保湿提亮、美白祛斑”;5.“润百颜(玻尿酸)”产品没有文字宣传内容;6.“进口玻尿酸”产品没有文字宣传内容;7.“瘦脸针”产品的宣传内容为“无痛瘦脸 立变小V脸”;8.“瘦身针”产品的文字宣传内容为“不运动 不节食 肉眼可见的瘦”;9.“爆脂针”产品的文字宣传内容为“溶掉婴儿肥 即现小V脸”;10.“嗨体去颈纹”产品的文字宣传内容为“告别颈纹 秀出天鹅颈”;11.“脸颊提升针”产品的文字宣传内容为“轻轻松松 立现少女线”;12.“熊猫针”产品的文字宣传内容为“1分钟无痛祛泪沟 午休式美容 让您轻轻松松变美丽”;13.“璀璨医疗股东招募”产品的文字宣传内容为“仅仅5000元,拥有一家属于自己的医疗机构”。14.“菲洛嘉水光针”产品的文字宣传内容为“抚平干纹 补水保湿 缩小毛孔 胶原蛋白再生 焕发皮肤内在的光泽”;15.“瘦肩针”产品的文字宣传内容为“告别虎背园肩 秀出天鹅颈”;16.“PrP水光针”产品的文字宣传内容为“补水保湿 缩小毛孔 胶原蛋白再生”。
当事人属于平泉市域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公司设立于2018年1月31日,2021年10月1日借助微信平台开办了微信小程序商城,自此开展线上推广本公司经营的商品,利用商城网页宣传相关产品。例如:“熊猫针”产品“1分钟去泪沟”、“单部位除皱”产品“无痛去皱 三天见效 七天无痕”等等。进行文字或图片宣传了的产品均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也未经有关部门审查。2021年9月30日当事人委托第三方“演星场(上海)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为其微信小程序商城相关产品设计制作发布了广告,双方签订有广告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的广告服务费用为2000元。该公司小程序商城自广告发布以来共产生有效订单6个,6笔订单都是本公司刚刚建店时做的试验,交易记录均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支付,自开办小程序商城以来未实际销售过任何商品,获利金额为零。
经查另发现,2022年3月至24日至2022年6月14日期间,利用平泉市6路公交车发布了车体广告,公共汽车牌号为冀HD6720,双方签订有公交广告发布合同书,广告费用为1000元。广告发布在公交车的两个侧身和后面位置,采用了文字与图片套嵌的方式。公交车车体广告的尾部文字内容为“平泉璀璨医疗整形 璀璨医美 夺目人生 0314-6317999 地址 平泉市医院正门南第二家底商 在平泉享受明星级整形服务”;侧面广告文字内容为:“ 璀璨医美 夺目人生 平泉璀璨医疗整形 逆时光年轻十岁 美丽加倍 0314-6317999 地址 平泉市医院证明南第二家底商 ”。当事人发布的以上广告不能提供审查机关审批证明。当事人委托平泉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公交车体广告以来至案发日,因为疫情原因未开展业务,未获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6月14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市场主体资格。
2. 2022年6月13日,平泉璀璨医疗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和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证明了被委托人方立萍处理该案相关事宜的合法性。
3.2022年6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网站实施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利用微信小程序商城发布虚假广告和利用公交车公布医疗广告未经审查的事实。
4.2022年6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网站截图打印件一份(38页),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软件订购合同、小程序审批信息打印件、微信小程序押金、企业微信认证费用打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开办微信小程序商城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微信小程序商城交易清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小程序商城的实际交易情况,同时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事实。
7.2022年7月4日,当事人提供的其委托第三方广告经营单位为其制作设计小程序广告业务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和2020年6月30日提供的广告费用发票1份,证明其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事实和广告费用金额情况。
8.2022年6月14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经当事人确认的公交车体广告照片打印件两张,证明当事人利用公交车体发布医疗广告未经审查的事实。
9.2022年6月29日,当事人提供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发现本单位未经擅自审查发布医疗行为违法,进行积极补救,在2022年6月28日办理了医疗广告审查的事实。
10.2022年7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事实及发布广告发生广告费用的情况。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当事人利用微信小程序商城网页和公交车车体推介公司及本单位经营的商品,不能提供宣传情况的证明材料,未经有关审批部门审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局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于2022年7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规定有效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利用微信小程序商城推销本公司经营的产品,在网页中宣传“熊猫针”产品“1分钟去泪沟”、“单部位除皱”产品“无痛去皱 三天见效 七天无痕”等等,不能提供使用宣传用语的证明材料,未经相关部门审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和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及该款(五)项“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之规定,涉嫌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的规定,构成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利用公交车体发布医疗广告不能提供审查证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检查,在规定时间、地点接受询问且如实回答,鉴于当事人涉案金额较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检查后进行了改正。参考《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0.1)、(30.4)的规定,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给予广告费用2000元3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即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
当事人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十四项“(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给予广告费用1000元1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即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7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现金缴纳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泉支行;电子缴纳至承德银行平泉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8080051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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