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8/2022-0158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07-13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福满家平泉超市有限公司广场店处罚决定书公示 平 市监 处罚 〔2022〕110号
2022-07-11   14时58分 浏览次数:

当事人:福满家平泉超市有限公司广场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住所(住址):平泉市平泉镇兴平中路中心广场商城负一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敏杰                


联系地址:平泉市平泉镇兴平中路中心广场商城负一层

2022年5月25日我局接到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编号:51130800002022052500000010)的投诉单。投诉内容为投诉人昨天晚上买的鸡肝,买的时候是热的,吃了一块,第二口就发现味道不对就吐了,投诉人闹了一夜肚子,现在在医院输液,鸡肝凉了之后味道是臭的,发粘,投诉商家售卖疫情以前的熟食,投诉人诉求商家给一个说法。请执法人员介入调查。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与投诉人取得联系,了解情况。投诉人于2022年5月24日晚在福满家平泉超市有限公司广场店香宇熟食摊位购买香宇鸡肝0.192千克,吃了一口,闹了一夜肚子,说在医院输液,但未提供就医证明。提供了购物凭证。

2022年5月25日下午我局立即对福满家平泉超市有限公司广场店香宇熟食进行检查,该超市正在营业状态,香宇鸡肝已全部售完了,执法人员对该超市提供的香宇熟食制品的购进记录、香宇熟食购进清单及出厂检验报告单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2022年5月7日从河北香宇肉类制品有限公司购进香宇鸡肝6.5千克,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7日,购进记录及标签标注保质期为常温条件下保质期为1天,冷藏条件下保质期为3天。

同时在经营场所冷藏柜和冷藏展柜中发现香宇熏鸡12.5千克、香宇喉头骨5千克、香宇虎皮鸡爪2千克、香宇猪蹄20.15千克、香宇酱猪耳4.9千克、香宇鸡肉牙签肉1.7千克,合计46.25千克,均是2022年5月7日从河北香宇肉类制品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7日,保质期为3天。截止2022年5月25日检查时,上述香宇熟食制品均已超过保质期。该超市现场提供了供货者河北香宇肉类制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出厂检验报告单及购进清单原件。

执法人员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后,依法对上述香宇熟食制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场交付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市监食强制[2022]1号及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201)。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后,当事人当场未提出异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现场价签标注香宇鸡肝售价为21.80元/千克、熏鸡售价为39.60元/千克、香宇喉头骨售价为30元/千克、香宇虎皮鸡爪售价为39.60元/千克、香宇猪蹄售价为57.60/千克、香宇酱猪耳售价为79.60元/千克、香宇鸡肉牙签肉售价为31.60元/千克。库存销售金额2328.60元。

该超市提供的香宇熟食制品的购进记录及香宇熟食购进清单显示, 2022年5月7日从河北香宇肉类制品有限公司共购进香宇鸡肝6.5千克、香宇熏鸡37.7千克、香宇喉头骨10.2千克、香宇虎皮鸡爪5.5千克、香宇猪蹄32.4千克、香宇酱猪耳10.2千克、香宇鸡肉牙签肉9千克,共购进合计111.5千克 。购进记录标注生产日期为3天,检验报告单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7日。

该超市提供的2022年5月7日至2022年5月10日的香宇熟食销售记录显示(保质期内),销售香宇香宇鸡肝4.366千克、香宇熏鸡25.2千克、香宇喉头骨5.2千克、香宇虎皮鸡爪3.5千克、香宇猪蹄12.25千克、香宇酱猪耳5.3千克、香宇鸡肉牙签肉3.326千克,保质期内合计销售59.142千克。

超过保质期后,2022年5月11日至5月25日的香宇熟食销售记录显示(其中5月11日至5月24日上午为新冠疫情封控期,没有销售香宇熟食),5月24日中午至5月25日检查时销售香宇鸡肉牙签肉3.974千克,销售金额为149.38元;香宇鸡肝销售2.134千克,销售金额为46.49元。销售金额合计195.87元。

2022年5月27日28日分别对该超市熟食课长***、香宇熟食销售员***及该超市委托人***进行了询问,在笔录中就此事进行了陈述,该超市为民生保供单位,新冠疫情封控期间超市员工连续工作十多个日夜,解封后超市员工有的在调休,有的还在家隔离,各岗位还不能正常上班,人手不足,临时调整了岗位,上岗的员工不熟悉情况,不小心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售出。事发后该超市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领导高度重视一边积极与消费者进行沟通,争取消费者的谅解(在5月25日晚已取得消费者的谅解),一边安排员工连夜加班对超市卖场和库房进行全面的排查清理。

本案于2022年5月26日提交立案申请,同日经主管局长***审查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取证,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及提取证据均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与并出具执法证件。

经查,2022年5月7日福满家平泉超市有限公司广场店从河北香宇肉类制品有限公司共购进香宇鸡肝、香宇熏鸡、香宇喉头骨、香宇虎皮鸡爪、香宇猪蹄、香宇酱猪耳、香宇鸡肉牙签肉,合计111.5千克。截止2022年5月25日检查时已超保质期的香宇熏鸡、香宇喉头骨、香宇虎皮鸡爪、香宇猪蹄、香宇酱猪耳、香宇鸡肉牙签肉,共46.25千克,尚未销售。库存销售金额2328.60元。

超过保质期后销售香宇鸡肝2.134千克、销售香宇鸡肉牙签肉3.974千克。销售金额合计195.87元。货值金额为2524.47元(库存销售金额+销售金额合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材料:证明了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资格的事实;

3、福满家平泉超市有限公司广场店法定代表人李敏杰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了该超市委托周利处理福满家平泉超市有限公司广场店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香宇熟食制品相关事宜的事实;

4、2022年5月25日对福满家平泉超市有限公司广场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香宇熟食制品的事实;

5、2022年5月27日对该超市熟食课课长张晓丽和香宇熟食销售员孙瑞珍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香宇熟食制品已超过保质期及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数量及金额的事实;

6、2022年5月28日对该超市委托人周利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张晓丽和孙瑞珍的身份及张晓丽和孙瑞珍笔录中所述内容均属实的事实;

7、供货者河北香宇肉类制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出厂检验报告单及河北香宇肉类制品有限公司销售配送单,证明了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8、河北香宇肉类制品有限公司销售配送单,证明了当事人购进香宇熟食制品的时间、数量及购进金额的事实;

9、河北香宇肉类制品有限公司出厂检验报告单,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香宇熟食制品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7日的事实;

10、香宇熟食制品购进记录,证明了当事人购进香宇熟食制品的时间、数量及保质期限的事实;

11、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香宇熟食制品的品种、数量、销售价格及保质期限为3天的事实;

12、香宇熟食制品的销售记录,证明了当事人销售超保质期食品的数量及销售金额的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当事人经营超保质期香宇熟食制品(香宇鸡肝、香宇熏鸡、香宇喉头骨、香宇虎皮鸡爪、香宇猪蹄、香宇酱猪耳、香宇鸡肉牙签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慎将超保质期食品售出,事发后该超市积极与消费者进行沟通,取得消费者的谅解,未造成不良影响,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检查,在规定时间、地点接受询问且如实回答,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0.5)项规定的从轻情形,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香宇熟食制品(香宇鸡肝、香宇熏鸡、香宇喉头骨、香宇虎皮鸡爪、香宇猪蹄、香宇酱猪耳、香宇鸡肉牙签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鉴于当事人的货值金额是2524.47元,不足一万元。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超保质期香宇熟食制品46.25千克;

2、没收违法所得195.87元;

3、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泉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罚没许可证编号:08080051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7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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