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3/2022-01636 |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发布机构: 平泉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成文日期: 2022-06-15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22年6月,平泉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平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对全市濒危性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挖掘,并进行普查、登记、分类、整理,经专家组审核确定了6个项目,向平泉市人民政府请示并批准后,成功公布了平泉市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项目,并对相关非遗项目传承人予以确认。现就《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泉市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计划,有关部门应当按计划要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对普查结果进行分类、登记,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另外,省级、市级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向社会公示,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总则,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二)目标意义:通过名录的公布,引起全社会的关注,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使我市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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