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办理政策及程序认定
2022-05-10   12时10分 浏览次数:

认定条件

 

具有我市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的居民,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根据工作实际,实行按户保与按人保相结合的保障政策。

1.户籍情况: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并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其他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其他非共同生活的子女,要按照有关规定核算赡养(抚养、扶养)费。

3.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前12个月)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净收入。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伤残抚恤金、优待金等)、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助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及其他有明确政策规定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收入;“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励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医疗救助补助的医疗费用;生产性补贴、临时性生活补贴、捐助资金、慰问金、高龄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廉租住房补贴;设区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4.家庭财产: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金融性资产、不动产、车辆、市场主体情况以及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价值物品。

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如下规定的,可纳入低保范围:家庭人均金融性资产不超过当地同期3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不拥有企业股份、股权;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不超过一套(农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的宅基地住房或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按一套计算),不拥有其他商铺、车库(位)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拥有机动车辆 (残疾人代步车、生活用二轮摩托车、三轮车和电瓶单车除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未购买使用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进行高消费,不存在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居民的现象。


 

认定程序

 

①申请人申请(或代为申请)——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③乡级组织入户调查 —④乡级审核: 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 公示审核意见,公示期 7 天;⑤县级民政部门审查确认——⑥待遇落实:确认之日下月起落实待遇。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救助标准

 

我市农村低保执行年标准自2022年7月调整为4980元。低保金仍按月分档发放,分档由原来的三档改为四档:第一档200元/人、第二档270元/人、另增加第三档350元/人,第四档(原最高档)从400元/人提高至415元/人。


 

 


分享到微信X

用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按钮,
即可将网页分享给您的微信好友或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