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09/2022-0136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2-06-16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平泉市2022年城镇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工作要点》的通知
2022-04-07   08时15分 浏览次数:


      

 

 

平政202239

 

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泉市2022年城镇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平泉市2022年城镇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47

 

 

 

                                                                  

  平泉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47日印发    


 

 



平泉市2022年城镇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 工作要点

 

为做好 2022年全市住房保障工作,根据承德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承德市城镇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工作要点》(承保居办[202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第十次党代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化公租房服务,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适时实施一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推动住房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对具备条件的棚户区、城中村实施改造

(二)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发放公租房租赁住房补贴500户。6月底前,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率达到50%;10月底前,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公租房分配入住目标。按照公租房分配管理要求,公租房应全部分配入住,入住率达到100%。

建设公租房智能化管理小区目标。1个公租房智能化管理小区。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一是规范发展公租房。公租房主要面向城镇户籍住房和收入“双困”家庭,实行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对城镇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予以住房救助将符合保障条件的成年后的孤儿优先实施保障,确保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退役军人、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二是研究探索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问题,加强政策支持,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适时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存量房屋、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对利用存量房屋改造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发放项目确认书,项目凭借确认书,简化审批流程,享受民用水电气价格等。同时完善政策体系,加快出台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明确项目的申请条件、审批流程、办理时限、保障对象准入退出条件等。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房源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适时推进棚户区及城中村改造。一是棚户区及城中村改造方式。严格把握棚户区改造范围和标准,严格评估财政承受能力,坚持因城施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科学确定年度棚改任务。科学安排城中村改造推进时序,加快改善城中村村民居住环境。对城中村实施连片、打捆、整体改造,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改造。按照项目“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的方式,积极推进老杖子瓶厂、三联蔬菜批发市场、八沟大街富源大厦改造项目等城中村及棚改项目改造。二是多渠道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做好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棚改专项债券、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申报、使用等工作,加快资金支付进度,避免资金闲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确保不新增隐性债务的前提下,依法合规通过市场化方式筹集资金。创新融资模式,积极探索PPP、公司融资等合规融资模式,保证项目建设资金需求。三是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等规定,落实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切实降低项目税费负担。依法加快土地手续办理,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做到应保尽保。将符合要求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及时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与扬尘管控措施到位、施工机械尾气达标的情况下,秋冬季可以正常施工。

(四优化公租房服务工作。坚持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在做好公租房实物保障的基础上,积极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满足群众多样化住房保障需求。推行公租房“一证办理”,依托公租房信息管理系统和省级联审联查平台,按照最大化精简原则,取消非必要的申请材料、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申请材料,实现凭身份证线上办理公租房申请业务;结合实际优化申请、审核流程,提升工作效率。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民政部门在受理社会救助申请时,对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应主动征询住房救助意愿,及时办理或转交住房保障部门办理。

(五)优化公租房管理工作。一是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结合“绿色社区”“完整社区”“红色物业”创建活动,积极与基层党组织联动,加强党组织对公租房小区管理工作的领导。畅通市场主体、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参与公租房小区管理的途径,形成共建共管共享格局二是推进公租房智能化管理小区建设。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文化、公安等部门要落实对公租房小区社会管理职能,实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在公租房小区全覆盖年底前新建1个智能化管理小区。三是公租房租金使用。财政部门要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将政府投资公租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及维修养护、管理等,严禁滞拨、挪用造成工作被动。

)严格保障性住房配建标准。根据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泉市调整市中心城区配建保障性住房比例办法的通知》(平政[2021] 38)文件精神,严格落实中心城区新出让的容积率1.8(含)以下的住宅建设用地不配建保障性住房;容积率1.8(不含)-2.0(含)的住宅建设用地按2%配建保障性住房;容积率2.0(不含)以上的住宅建设用地按5%配建。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可以采取实物配建方式,也可缴纳地建设费用,地建设资金按2500元/平方米执行以上配建的房屋产权为政府所有。

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实施精准保障,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有自有产权住房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总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在我市城镇上年度人均年可支配收入35857元(市统计局发布数据)1倍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享受住房保障资格:1.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城镇常住人口一年以上及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且实际居住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转让房产(含出售、赠与、被征收、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等)的,所转让房产面积计入自有住房面积,统一进行住房审核。3.孤老病残、优抚对象、军队退役人员、环卫人员、公交司机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纳入保障范围;4.退役军人、新就业职工、引进人才、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就业创业人员、乡镇教师(不包括临时教师)、医务工作者(不包括临时医务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不受户籍所在地限制;5.申请人离异的,需满一年以上。6.残疾人需持有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残疾证,精神或智力三级(含三级)以上不能独立申请;享受民政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持有民政局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7.主要申请人必须具有一般民事行为能力;主要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家庭中有农业户口的,需出具其户口所在地住房状况证明未成年人不得作为主要申请人;正在服刑的人员不得申请住房保障8.主要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籍的,只能由一方作为主要申请人提出申请户口不在当地的,另一方户籍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调查相关情况,并提供证明。住房保障申报工作采取集中申报”的方式

)加大公租房及公租房租赁补贴审核力度。租住公租房小区的家庭落实年审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并限期退回保障性住房;享受租赁补贴的,应立即停止发放补贴。自下达取消住房保障通知书之日起,给予2个月过渡期,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按市政府批复的出租类保障性住房6元/平方米/月收取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超出过渡期拒不腾退保障性住房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照市场租金2倍追缴租金。加大公租房及租赁补贴审核力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民政部门要积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市场、税务、金融等部门联络核实有关情况,核查准确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结果。住建部门要积极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调,详细掌握房屋登记信息情况。同时,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相关社区对保障对象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公开公布受理电话等传统方式进行核对,确保申请对象信息准确及时录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充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亲自推动;分管负责同志要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按时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力组织推动,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二)强化督促检查。加大督导检查力度,采取召开调度会、月通报、督查、约谈等方式督促工作进度。同时,建立考核机制,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推动工作,确保在10月底前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

三)严格通报考核。各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各项工作要求,确保按时全面完成。对工作不主动、进度缓慢、弄虚作假、审计和群众反映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对各项工作不落实、完不成责任目标的,建议市政府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四)做好宣传引导。加大宣传力度,统筹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媒体,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公告、刊发解读文章和评论员文章、刊播动态报道、推出融媒体报道等,多角度全方位进行宣传,形成强大舆论声势。创新宣传方式,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途径宣讲住房保障。

)做好信息公开。落实信息公开主体责任,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建办保[2019]12号)要求,利用政府网站、专栏、广播电视台、微信公众号、互联网+等新闻媒介,搭建住房保障信息宣传平台,将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要点、保障条件、项目进度、申请退出、房源及分配管理等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随时接受社会监督,真正做到公开、透明。

  

附件:1.平泉市202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2022年住房保障工作责任目标

 

 

 

 

 

 

 

 

 

 

 

 

 

 

 

附件1

 

平泉市202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

小组成员名单

 

 长:何会岭  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赵瑛楠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刘国权  市政府副市长

 员:史雁来  市委办副主任督考办主任

蒋国强  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王彦达  市住建局局长

张中华  房征办副主任

付占兴  市财政局局长

付立国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安丙鹤  市城管局局长、退役军人事务

董博涵  市民政局局长

李海忠  市发改局局长

王冉昌  市审计局局长

 市金融办主任

   市税务局局长

高玉新  市人社局局长

刘广田  市市场局局长

宫晓玲  市统计局局长

鲁文学  市教体局局长

   市卫健局局长

张志军  市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

王继承  市司法局局长

翟运宝  市信访局局长

金纯双  市行政审批局局长

   市房征办主任

王立平  平泉广播电视台台长

张清华  市公安局副局长

胡旭东  城区街道办事处主任

各乡镇政府乡镇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王彦达同志兼任。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和政策措施,协调有关事项。

(二)研究制定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提出中央补助投资(资金)需求规模的建议。

(四)组织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实施进度等情况,并指导地方做好实施和质量保障等有关工作。

(五)跟踪掌握、汇总统计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的执行情况。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项。

三、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住房城乡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提出中央补助投资(资金)需求规模的建议,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监管建设工程质量,组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汇总统计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及城中村改造工作情况。

(二)发展改革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和规模,编制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制定有关支持政策。

(三)财政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中央补助资金规模和相关支持政策,编制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拨付资金,研究制定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管。

(四)民政核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审核工作,在接到核查单后25日完成保障性住房低收入家庭审核工作。同时,核查婚姻状况。

(五)纪委监委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情况,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定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土地供应政策,监督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加强项目用地审批与开发利用管理。核查不动产及农村建设用地和房屋产权等工作。

金融办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信贷条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信贷支持力度,并做好相关金融服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金融方面核查工作。

)审计负责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和安全运行的审计监督。

城管局负责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中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调查、核实、认定、处等工作。

(十)督考办对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中各成员单位核查缓慢,工作不作为等问题进行督查督办并下发通报,上报市委市政府。

(十一)税务局:负责棚改项目改造范围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税情况的查证工作,并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配合有关部门核查城镇家庭税费情况。

(十二)人社局:配合有关部门核查养老保险,劳务关系等。

(十三)市场局:配合有关部门核查商业经营活动情况。

(十四)统计局:配合有关部门提供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方面的数据。

(十五)教体局、卫健局:配合有关部门核查教师、医务工作者等方面的信息。

(十六)残疾人联合会配合有关部门核查残疾人伤残情况。

(十七)退役军人事务局配合有关部门核查退役军人身份等情况。

(十八)城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城市低收入家庭信息录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及农改居不动产核查工作,户口登记核查情况。做好棚改项目改造征收户的思想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棚改项目改造房屋及附属物测量、补偿等具体工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等工作

(十九)房征办负责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指导房屋征收中有关工作做好棚改项目改造房屋及附属物测量、补偿等具体工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等工作;掌握改造进度和改造户数量,做好登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核查城市被征收户认定工作。

(二十)平泉广播电视台(平泉市融媒体中心):对保障性工程工作在广播电视台及微信公众号、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二十一)公安局负责维护棚改范围内秩序和稳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核查人口信息及车辆信息等情况。

(二十二)司法局(公证处):负责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改造过程中所需公证的事项进行公证。

(二十三)信访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改造过程中的信访案件接访处理等工作。

(二十四)行政审批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手续办理工作。

二十五各乡镇:负责对本辖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中低收入家庭信息录入系统,核实本辖区农村建设用地和房屋产权等工作。负责做好棚改及城中村项目改造征收户的思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棚改及城中村项目改造房屋及附属物测量、补偿等具体工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领导小组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部门。必要时,领导小组会议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按要求参加领导小组会议,认真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


附件2

平泉市2022年住房保障工作责任目标

    单位:户

 

 

 

新开工建设情况

竣工

住房

分配

入住

户数

发放

补贴

公租房智能化管理小区建设

计划下达任务总计

保障性住房

各类棚户区改造

城市棚户区

国有

工矿

棚户

林场

危旧

 

国有

垦区

危房

计划下达任务合计


其中新开工

其中上年提前开工

本年新开工


其中新开工

其中上年提前开工

6月底前

10 月底前

12月底前

平泉市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250

250

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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