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8/2022-00874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2-03-16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市监处罚〔2021〕518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字号名称:承德熙珲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主体经营资质名称:营业执照
企业类别:私营企业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教育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文化艺术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公司礼仪服务、其他经济与商务咨询服务(不含金融、证券、期货、原油、贵金属)、策划创意服务;大型活动组织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不含人员培训);文具用品、电子产品销售
负责人姓名:刘淑华
根据《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专项行动>的通知》(承市监[2020]47号)(以下简称《通知》)工作要求,执法人员发现承德熙珲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属于该《通知》规定的清理范围,于2021年9月15日经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2021年9月15日,执法人员对对承德熙珲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登记的营业场所进行经营,平泉市兴平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也证明了当事人已经停止经营的事实。
2021年9月29日,执法人员到平泉市行政审批局档案室对当事人的登记情况进行查证。档案室工作人员经过查询“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调取当事人的登记信息,出具了当事人因2019年度、2020年度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两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电子信息。
2021年8月18日,执法人员到平泉市税务局对当事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查证,经过查询税务登记系统,税务局工作人员出具了当事人自2021年4月1日非正常的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档案室出具的“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电子信息打印件、平泉市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平泉市兴平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及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9月1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其已连续六个月未经营的事实。
2、平泉市行政审批局档案室出具的“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的电子信息打印件,基本登记信息证明材料,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连续两年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企业年报信息公示,且已两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3、平泉市税务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自2021年4月1日非正常状态。
4、平泉市兴平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已经停止经营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和从重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平泉市人民法院起诉。
罚没许可证编号:08080051。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1 月 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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