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8/2022-00869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03-16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哈露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3-14   13时37分 浏览次数: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市监处罚〔2021〕492号

 

当事人 :承德哈露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宋宝堂


根据《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专项行动>的通知》(承市监[2020]47号)(以下简称《通知》)工作要求,承德哈露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属于该《通知》要求的清理范围。

2021年07月28日,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承德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了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要求公告中涉及的市场主体持开展经营活动相关证明材料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前往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是否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承德哈露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作为公告中涉及的市场主体未在15日内到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是否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5日对承德哈露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大门紧闭,无人看管,没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迹象,电话等联系方式不能联系到法定代表人宋宝堂,********************出具证明,称承德哈露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开业后于2018年12月以后一直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处于自行停业状态。

2021年9月24日****************出具的承德哈露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显示该公司成立日期为1997-01-18,企业状态为已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示信息显示该公司连续两年因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分别于 2020年7月8日和2021年7月8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连续两年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分别于2020年7月3日和2021年8月31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1年8月18日*****************出具的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请税务部门核实的2019、2020年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名单显示,承德哈露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是否纳入税务管理栏显示“是”,2019年以来申报纳税情况为2021.03.01转为非正常。

经查,承德哈露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开业后自2018年12月起到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一直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处于自行停业状态,自行停业状态已经连续六个月以上。该公司因2019年度、2020年度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和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连续两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该公司纳入税务管理, 2021年3月1日申报纳税情况转为非正常。当事人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该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的事实。

2、*********************出具的证明,证明该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事实。

3、****************出具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和公示信息,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和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连续两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4、**********************出具的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请税务部门核实的2019、2020年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名单,证明当事人申报纳税情况非正常的事实。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已于2021年10 月21  日 在平泉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告送达,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当事人属于《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专项行动的通知》(冀市监函〔2020〕487号)要求的清理范围。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因在当事人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采取直接、委托、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8080051

 

(此页无正文)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  1 月  4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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