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2022-00633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 平泉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2-03-11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治安管理
1、补办户口本办事指南
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填报表格
事项名称 | 补办户口本 | |||||||
事项类型 | 行政权力 | |||||||
设定依据 |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执法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 | |||||||
实施机构 | 辖区派出所 | |||||||
法定办结时限 | 即时 |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时 | |||||||
结果名称 | 户口页 | |||||||
结果样式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是否有示范文本 | ||||
户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 | 1 | 0 | 随本表附后 | |||||
村证明(户主无法到场办理,村出具证明材料) | 1 | 0 | ||||||
非户主可凭有效身份证件打印本人户口页 | 1 | 0 | ||||||
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
首环节 | 受理 | 户籍员 | 即时 | |||||
尾环节 | 办结 | 户籍员 | 即时 | |||||
办理形式 | 线下办理 | |||||||
审查标准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 |||||||
通办范围 | 辖区派出所 | |||||||
预约办理 | 无 | |||||||
网上支付 | 无 | |||||||
物流快递 | 无 | |||||||
办理地点 | 无 | |||||||
办理时间 | 6月1日—8月31日 8:30~12:00 14:30~17:00 9月1日—次年5月31日 8:30~12:00 13:30~17:00 | |||||||
咨询电话 | 辖区派出所电话 | |||||||
监督电话 | 0314-6022226-5550 | |||||||
2、部队转业人员恢复户口办事指南
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填报表格
事项名称 | 部队转业人员恢复户口 | |||||||
事项类型 | 行政权力 | |||||||
设定依据 |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执法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 | |||||||
实施机构 | 辖区派出所 | |||||||
法定办结时限 | 即时 |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时 | |||||||
结果名称 | 户口页 | |||||||
结果样式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是否有示范文本 | ||||
村(居委会)社区申请落户审批表 | 1 | 0 | 随本表附后 | |||||
复原士官落户通知书(县级以上安置办公室出具) | 1 | 0 | ||||||
退伍证、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与入伍前不一致且查询不到户口信息的,应该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 0 | 1 | ||||||
落户方居民户口本或者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本人申请 | 1 | 0 | ||||||
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
首环节 | 受理 | 户籍员 | 即时 | |||||
尾环节 | 办结 | 户籍员 | 即时 | |||||
办理形式 | 线下办理 | |||||||
审查标准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 |||||||
通办范围 | 辖区派出所 | |||||||
预约办理 | 无 | |||||||
网上支付 | 无 | |||||||
物流快递 | 无 | |||||||
办理地点 | 辖区派出所 | |||||||
办理时间 | 6月1日—8月31日 8:30~12:00 14:30~17:00 9月1日—次年5月31日 8:30~12:00 13:30~17:00 | |||||||
咨询电话 | 辖区派出所电话 | |||||||
监督电话 | 0314-6022226-5550 | |||||||
3、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办事指南
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填报表格
事项名称 | 常住人口信息查询 | |||||||
事项类型 | 行政权力 | |||||||
设定依据 |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执法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 | |||||||
实施机构 | 辖区派出所 | |||||||
法定办结时限 | 即时 |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时 | |||||||
结果名称 | 常住人口信息 | |||||||
结果样式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是否有示范文本 | ||||
加盖公章并注明查询事由及查询对象的介绍信(公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国家安全机关等政法部门等工作需要) | 1 | 0 | 随本表附后 | |||||
查询人的工作证件 | 0 | 1 | ||||||
仅可查询对象及其户内成员姓名、性别、年龄、户籍地址、民族、身份证号码 | ||||||||
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
首环节 | 受理 | 户籍员 | 即时 | |||||
尾环节 | 办结 | 户籍员 | 即时 | |||||
办理形式 | 线下办理 | |||||||
审查标准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 |||||||
通办范围 | 辖区派出所 | |||||||
预约办理 | 无 | |||||||
网上支付 | 无 | |||||||
物流快递 | 无 | |||||||
办理地点 | 辖区派出所 | |||||||
办理时间 | 6月1日—8月31日 8:30~12:00 14:30~17:00 9月1日—次年5月31日 8:30~12:00 13:30~17:00 | |||||||
咨询电话 | 辖区派出所电话 | |||||||
监督电话 | 0314-6022226-5550 | |||||||
出具户口注销证明办事指南
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填报表格
事项名称 | 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 |||||||
事项类型 | 行政权力 | |||||||
设定依据 |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执法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 | |||||||
实施机构 | 辖区派出所 | |||||||
法定办结时限 | 即时 |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时 | |||||||
结果名称 | 户口注销证明 | |||||||
结果样式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是否有示范文本 | ||||
同户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 | 1 | 0 | 随本表附后 | |||||
村(居委会)相关证明材料 | 1 | 0 | ||||||
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
首环节 | 受理 | 户籍员 | 即时 | |||||
尾环节 | 办结 | 户籍员 | 即时 | |||||
办理形式 | 线下办理 | |||||||
审查标准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 |||||||
通办范围 | 辖区派出所 | |||||||
预约办理 | 无 | |||||||
网上支付 | 无 | |||||||
物流快递 | 无 | |||||||
办理地点 | 辖区派出所 | |||||||
办理时间 | 6月1日—8月31日 8:30~12:00 14:30~17:00 9月1日—次年5月31日 8:30~12:00 13:30~17:00 | |||||||
咨询电话 | 辖区派出所电话 | |||||||
监督电话 | 0314-6022226-5550 | |||||||
6、出生申报办事指南
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填报表格
事项名称 | 出生申报 | |||||||
事项类型 | 行政权力 | |||||||
设定依据 |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执法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 | |||||||
实施机构 | 辖区派出所 | |||||||
法定办结时限 | 即时 |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时 | |||||||
结果名称 | 户口页 | |||||||
结果样式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是否有示范文本 | ||||
户口本、结婚证 | 1 | 1 | 随本表附后 | |||||
出生医学证明(无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供DNA亲子鉴定书) | 1 | 1 | ||||||
收养证 | 1 | 1 | ||||||
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
首环节 | 受理 | 户籍员 | 即时 | |||||
尾环节 | 办结 | 户籍员 | 即时 | |||||
办理形式 | 线下办理 | |||||||
审查标准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 |||||||
通办范围 | 辖区派出所 | |||||||
预约办理 | 无 | |||||||
网上支付 | 无 | |||||||
物流快递 | 无 | |||||||
办理地点 | 辖区派出所 | |||||||
办理时间 | 6月1日—8月31日 8:30~12:00 14:30~17:00 9月1日—次年5月31日 8:30~12:00 13:30~17:00 | |||||||
咨询电话 | 所属辖区各派出所电话 | |||||||
监督电话 | 0314-6022226-5550 | |||||||
7、户口迁移证换发、补发或重新出具办事指南
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填报表格
事项名称 | 出生申报 | |||||||
事项类型 | 行政权力 | |||||||
设定依据 |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执法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 | |||||||
实施机构 | 辖区派出所 | |||||||
法定办结时限 | 即时 |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时 | |||||||
结果名称 | 户口页 | |||||||
结果样式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是否有示范文本 | ||||
户口本、结婚证 | 1 | 1 | 随本表附后 | |||||
出生医学证明(无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供DNA亲子鉴定书) | 1 | 1 | ||||||
收养证 | 1 | 1 | ||||||
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
首环节 | 受理 | 户籍员 | 即时 | |||||
尾环节 | 办结 | 户籍员 | 即时 | |||||
办理形式 | 线下办理 | |||||||
审查标准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 |||||||
通办范围 | 辖区派出所 | |||||||
预约办理 | 无 | |||||||
网上支付 | 无 | |||||||
物流快递 | 无 | |||||||
办理地点 | 辖区派出所 | |||||||
办理时间 | 6月1日—8月31日 8:30~12:00 14:30~17:00 9月1日—次年5月31日 8:30~12:00 13:30~17:00 | |||||||
咨询电话 | 所属辖区各派出所电话 | |||||||
监督电话 | 0314-6022226-5550 | |||||||
8、入伍注销户口办事指南
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填报表格
事项名称 | 入伍注销户口 | |||||||
事项类型 | 行政权力 | |||||||
设定依据 |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执法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 | |||||||
实施机构 | 辖区派出所 | |||||||
法定办结时限 | 即时 |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时 | |||||||
结果名称 | 户口注销 | |||||||
结果样式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是否有示范文本 | ||||
入伍通知书或部队注销证明信 | 1 | 1 | 随本表附后 | |||||
身份证、户口本 | 1 | 0 | ||||||
申请 | 1 | 0 | ||||||
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
首环节 | 受理 | 户籍员 | 即时 | |||||
尾环节 | 办结 | 户籍员 | 即时 | |||||
办理形式 | 线下办理 | |||||||
审查标准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 |||||||
通办范围 | 辖区派出所 | |||||||
预约办理 | 无 | |||||||
网上支付 | 无 | |||||||
物流快递 | 无 | |||||||
办理地点 | 辖区派出所 | |||||||
办理时间 | 6月1日—8月31日 8:30~12:00 14:30~17:00 9月1日—次年5月31日 8:30~12:00 13:30~17:00 | |||||||
咨询电话 | 辖区派出所电话 | |||||||
监督电话 | 0314-6022226-5550 | |||||||
9、市内户口移居办事指南
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填报表格
事项名称 | 市内户口移居 | |||||||
事项类型 | 行政权力 | |||||||
设定依据 |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执法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 | |||||||
实施机构 | 辖区派出所 | |||||||
法定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内 | |||||||
承诺办结时限 | 2个工作日内 | |||||||
结果名称 | 户口页 | |||||||
结果样式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是否有示范文本 | ||||
在经常居住地有固定住所并长期居住的(房产证等合法、长期固定所证明) | 1 | 1 | 随本表附后 | |||||
夫妻双方相互投靠的(结婚证)、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老人投靠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投靠父母(长期居住证明) | 1 | 0 | ||||||
申请 | 1 | 0 | ||||||
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
首环节 | 受理 | 户籍员 | 即时 | |||||
尾环节 | 办结 | 户籍员 | 2个工作日内 | |||||
办理形式 | 线下办理 | |||||||
审查标准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 |||||||
通办范围 | 辖区派出所 | |||||||
预约办理 | 无 | |||||||
网上支付 | 无 | |||||||
物流快递 | 无 | |||||||
办理地点 | 辖区派出所 | |||||||
办理时间 | 6月1日—8月31日 8:30~12:00 14:30~17:00 9月1日—次年5月31日 8:30~12:00 13:30~17:00 | |||||||
咨询电话 | 辖区派出所电话 | |||||||
监督电话 | 0314-6022226-5550 | |||||||
10、死亡注销户口办事指南
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填报表格
事项名称 | 死亡注销户口 | |||||||
事项类型 | 行政权力 | |||||||
设定依据 |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执法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 | |||||||
实施机构 | 辖区派出所 | |||||||
法定办结时限 | 即时 |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时 | |||||||
结果名称 | 户口注销 | |||||||
结果样式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是否有示范文本 | ||||
正常死亡的凭死亡医学证明书、非正常死亡的凭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 1 | 0 | 随本表附后 | |||||
无死亡医学证明的凭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办理 | 1 | 0 | ||||||
身份证、户口本 | 1 | 0 | ||||||
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
首环节 | 受理 | 户籍员 | 即时 | |||||
尾环节 | 办结 | 户籍员 | 即时 | |||||
办理形式 | 线下办理 | |||||||
审查标准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 |||||||
通办范围 | 辖区派出所 | |||||||
预约办理 | 无 | |||||||
网上支付 | 无 | |||||||
物流快递 | 无 | |||||||
办理地点 | 辖区派出所 | |||||||
办理时间 | 6月1日—8月31日 8:30~12:00 14:30~17:00 9月1日—次年5月31日 8:30~12:00 13:30~17:00 | |||||||
咨询电话 | 辖区派出所电话 | |||||||
监督电话 | 0314-6022226-5550 | |||||||
11、未成年人变更姓名办事指南
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填报表格
事项名称 | 未成年人变更姓名 | |||||||
事项类型 | 行政权力 | |||||||
设定依据 |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执法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 | |||||||
实施机构 | 辖区派出所 | |||||||
法定办结时限 | 变更姓:5个工作日;变更名字:即时 | |||||||
承诺办结时限 | 变更姓:5个工作日;变更名字:即时 | |||||||
结果名称 | 姓名变更 | |||||||
结果样式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是否有示范文本 | ||||
监护人申请(满十周岁本人申请) | 1 | 1 | 随本表附后 | |||||
学校证明或村(居委会)证明 | 1 | 0 | ||||||
户口本(身份证) | 1 | 0 | ||||||
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
首环节 | 受理 | 户籍员 | 5个工作日或及时 | |||||
尾环节 | 办结 | 户籍员 | 5个工作日或及时 | |||||
办理形式 | 线下办理 | |||||||
审查标准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 |||||||
通办范围 | 辖区派出所 | |||||||
预约办理 | 无 | |||||||
网上支付 | 无 | |||||||
物流快递 | 无 | |||||||
办理地点 | 辖区派出所 | |||||||
办理时间 | 6月1日—8月31日 8:30~12:00 14:30~17:00 9月1日—次年5月31日 8:30~12:00 13:30~17:00 | |||||||
咨询电话 | 辖区派出所电话 | |||||||
监督电话 | 0314-6022226-5550 | |||||||
12、应届大学毕业生落户办事指南
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填报表格
事项名称 | 应届大学毕业生落户 | |||||||
事项类型 | 行政权力 | |||||||
设定依据 |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执法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 | |||||||
实施机构 | 辖区派出所 | |||||||
法定办结时限 | 即时 |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时 | |||||||
结果名称 | 户口页 | |||||||
结果样式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是否有示范文本 | ||||
毕业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省内毕业生无户口迁移证需要审批) | 1 | 随本表附后 | ||||||
本人申请 | 1 | |||||||
户口本、身份证 | 1 | |||||||
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
首环节 | 受理 | 户籍员 | 即时 | |||||
尾环节 | 办结 | 户籍员 | 即时 | |||||
办理形式 | 线下办理 | |||||||
审查标准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 |||||||
通办范围 | 辖区派出所 | |||||||
预约办理 | 无 | |||||||
网上支付 | 无 | |||||||
物流快递 | 无 | |||||||
办理地点 | 辖区派出所 | |||||||
办理时间 | 6月1日—8月31日 8:30~12:00 14:30~17:00 9月1日—次年5月31日 8:30~12:00 13:30~17:00 | |||||||
咨询电话 | 辖区派出所电话 | |||||||
监督电话 | 0314-6022226-5550 | |||||||
13、镇所居住住证
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填报表格
事项名称 | 《暂住证》办理 | |||||
事项类型 | 行政权力 | |||||
设定依据 | 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 | |||||
实施机构 | 属地派出所 | |||||
法定办结时限 | 五个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一次告知所需材料,二次审核属实办结 | |||||
结果名称 | 居住证 | |||||
结果样式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是否有示范文本 | ||
身份证 | 2(房主和本人) | 随本表附后 | ||||
劳务合同、学校证明 | 1学校证明原件入档 | 1(审核劳务合同原件,复印件入档) | ||||
经商(许可证等一系列) | 1 | |||||
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
首环节 | 受理 | 户籍员 | 即时 | |||
第二环节 | 审核 | 社区民警 | ||||
第三环节 | 实地审核 | 社区民警 | 需实地审核的在三个工作日 | 从提交全部材料到办结不超过五上工作日 | ||
尾环节 | 办结 | 户籍员 | 即时 | |||
办理形式 | 线下办理 | |||||
审查标准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真实(有必要时,进行实地查看是否实际居住,是否开办商业店铺) | |||||
通办范围 | 派出所辖区内 | |||||
预约办理 | 无 | |||||
网上支付 | 无 | |||||
物流快递 | 无 | |||||
办理地点 | 辖区派出所 | |||||
办理时间 | 6月1日—8月31日 8:30~12:00 14:30~17:00 9月1日—次年5月31日 8:30~12:00 13:30~17:00 | |||||
咨询电话 | 辖区派出所 | |||||
监督电话 | 0314-6022226-5550
| |||||
14、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申请和办理。
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审批类别 |
超限物品运输道路通行证 | 无 | 行政许可 |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47号)第48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 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四、受理、决定机构
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秩序科受理、决定。
五、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
2.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 飘散载运物。
3.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4.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具备或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
六、申请材料
1.运输超限物品申请
2.提供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驾驶人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货物照片和尺寸
5.公路部门通行证件
七、申请接收
接收部门: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秩序科
接收地址:平泉市平泉镇迎宾街交通警察大队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1-5月、9-12月) 2:30-5:30(6-8月)
联系电话:0314-6032661转8052
八、办理流程(附后)
九、办理方式
(一)申请
申请人向秩序科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
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发告知缺件,材料齐全的进行受理。
(三)审查与决定
经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对车辆装载和通行路线进行现场勘看,并将意见上报秩序科领导审核。
秩序科领导在1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和审理人员的现场勘看内容和意见进行复审,符合要求的进行审批。
(四)送达
在1个工作日制作机动车运载超限不可解体物品通行证。
十、审批时限
在6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二、审批结果
(一)准予行政许可
发放《机动车运载超限不可解体物品通行证》。
(二)不予行政许可
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三、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四、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受理。
机动车登记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机动车登记的申请和办理。
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审批类别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无 | 行政许可 |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条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安部公交管字[2012]332号)第六十五至第六十八条
四、受理、决定机构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许可由平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受理、决定。
五、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2、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3、营运货车长期在登记以外的地区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在营运地直接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三)不具备或不符合如下条件的,不予批准
六、申请材料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收存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或者经登记审核岗签注“与原件一致”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原件因上次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已收存的,可以不收存;
(三)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复印件。其中,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的,收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属于按照《车船税法》规定予以免征车船税的,不收存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五)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六)属于行驶证副页签注满后换发的,收存原行驶证原件。
七、申请接收
接收部门: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管所
接收地址:平泉市卧龙镇三十家子车管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1-5月、9-12月),2:30-5:30(6-8月)
联系电话:0314-6219966
八、办理流程(附后)
九、办理方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交查验岗。
(二)受理
查验岗审查申请表、证明、凭证、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查验机动车并在查验记录表上签字、盖章。
(三)审核
登记审核岗审核申请表、查验表、证明、凭证。并录入信息,制作发放合格标志。
(四)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岗民警核对信息,整理资料并装订、归档。
十、审批时限
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二、审批结果
(一)准予行政许可
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二)不予行政许可
不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十三、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立即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四、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平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受理。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业务流程图
所需资料: 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责任事故强制保险单(第三联);机动车技术检测报告单(需合格); |
将车辆停靠到机动车检测站指定查验区,到查验岗提供资料申请查验 |
将机动车交予检测站引车员进行技术检测并领取检测报告单 |
到检测站业务大厅领取排队号排队受理 |
凭机动车受理凭证缴费及签注行驶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
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核发许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核发许可的申请和办理。
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审批类别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三、办理依据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第八十二条。
2、《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安部公交管〔2016〕139号)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
四、受理、决定机构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由承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受理、决定。
五、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二)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提交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
3、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4、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七、申请接收
接收部门: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
接收地址:承德市双桥区迎宾路交警支队B座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1-5月、9-12月),2:30-5:30(6-8月)
联系电话:0314-2121383
八、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报承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审查,审查通过后颁发《校车驾驶资格证书》。
九、办理方式
(一)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报承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审查。
(二)受理与审查
受理民警审查申请材料。
(三)决定
受理民警对符合条件的驾驶人颁发《校车驾驶资格证书》。
十、审批时限
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冀价行费[2008]39号
收费标准:10元
十二、审批结果
(一)准予行政许可
发放《校车驾驶资格证书》。
(二)不予行政许可
不发放《校车驾驶资格证书》。
十三、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立即告知申请单位。通过现场领取方式直接送达审批结果。
十四、监督和投诉渠道
由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受理。
特种车辆警灯警报器使用许可证
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特种车辆警灯警报器使用许可证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审批类别 |
特种车辆警灯警报器使用许可证 | 无 | 行政许可 |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47号)第15条
河北省公安厅交管局《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证申请办理程序规定》
四、受理、决定机构
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秩序科受理、决定。
五、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本省内的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车辆的外观颜色、标志图案和警报器音调、标志灯具式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依照本规定,申请、办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证。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具备或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
六、申请材料
1、填写制式申请书
2、提交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张(标准:A4纸张)
3、提供车辆外观照片2张(标准是:长88mm±0.5mm,宽60mm±0.5mm,圆角半径为4mm)
4、车辆外观数码照片(300万—500万像素)
七、申请接收
接收部门: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秩序科
接收地址:平泉市平泉镇迎宾街交警大队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1-5月、9-12月) 2:30-5:30(6-8月)
联系电话:0314-6032661转8052
八、办理流程(附后)
九、办理方式
(一)申请
申请人向县级以上交警秩序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
县级以上交警秩序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请,应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三)审查与决定
县级以上交警秩序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对申办警灯警报器使用证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查,并在审批表上签字。
县级以上交警秩序部门应当在核查工作结束后的2日内,将车辆基本信息、申请、受理、核查等情况及拟办意见按照规定格式、内容填制办理车辆警灯警报器使用证情况登记表,与车辆数码照片(控制在300k以内)通过公安网一并上传至警灯警报器许可证平台。
(四)送达
县级以上交警秩序部门在1个工作日制作车辆警灯警报使用器许可证。
十、审批时限
在4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二、审批结果
(一)准予行政许可
发放《特种车辆警灯警报器使用许可证》。
(二)不予行政许可
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三、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四、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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