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6/2022-00245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2-02-25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2022年平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依据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行政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被处罚企业名称 |
行政处罚日期 |
其他需要展示内容 |
报送时间 |
1 |
((冀承平)应急罚〔2022〕矿山3号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且第1条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 5.2.1.4、第2条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 5.2.2.2 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且符合《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项违法行为实施标准的第2种情形的规定 |
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承德柏泉铁矿露天采场3#剖面线492m附近区域存在超挖现象,导致现状边坡过陡;安全平台部分地段宽度约7m,不满足设计10m的要求;#排土场北侧顺坡排废,未见压坡脚设施,与设计排土场采用的压坡脚式排土方法不符案 |
露天采场3#剖面线492m附近区域存在超挖现象,导致现状边坡过陡;安全平台部分地段宽度约7m,不满足设计10m的要求;2.2#排土场北侧顺坡排废,未见压坡脚设施,与设计排土场采用的压坡脚式排土方法不符面 |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 |
罚款6.0万元 |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承德柏泉铁矿 |
2022.2.23 |
2021.2.25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承平)应急罚〔2022〕矿山3号
被处罚单位: 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承德柏泉铁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龚树峰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12月25日,平泉市应急管理局配合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陪同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对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承德柏泉铁矿露天采场、尾矿库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以下隐患问题:1.露天采场3#剖面线492m附近区域存在超挖现象,导致现状边坡过陡;安全平台部分地段宽度约7m,不满足设计10m的要求;2.2#排土场北侧顺坡排废,未见压坡脚设施,与设计排土场采用的压坡脚式排土方法不符。我局当即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冀承平)应急检记〔2021〕矿山8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冀承平)应急责改〔2021〕矿山81号、《询问笔录》、现场隐患照片、现状图纸照片截图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 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且第1条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 5.2.1.4、第2条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 5.2.2.2 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且符合《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项违法行为实施标准的第2种情形的规定,第1条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罚款、第2条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罚款;合并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伍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承德银行平泉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泉市 人民政府或者 承德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2月2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拟处罚当事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承平)应急罚〔2022〕矿山3-1号
被处罚人: 李号
所在单位: 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承德柏泉铁矿 职务: 选矿作业区作业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龚树峰 职务: 矿长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12月25日,平泉市应急管理局配合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陪同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对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承德柏泉铁矿露天采场、尾矿库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以下隐患问题:1.露天采场3#剖面线492m附近区域存在超挖现象,导致现状边坡过陡;安全平台部分地段宽度约7m,不满足设计10m的要求;2.2#排土场北侧顺坡排废,未见压坡脚设施,与设计排土场采用的压坡脚式排土方法不符。我局当即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冀承平)应急检记〔2021〕矿山8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冀承平)应急责改〔2021〕矿山81号、《询问笔录》、现场隐患照片、现状图纸照片截图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 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且第1条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 5.2.1.4、第2条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 5.2.2.2 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且符合《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项违法行为实施标准的第2种情形 的规定,第1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号作出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第2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号作出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合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号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承德银行平泉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泉市 人民政府或者 承德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2月2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拟处罚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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