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8/2022-0024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02-24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大洋酒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市监处罚〔2022〕7号
2022-02-24   10时06分 浏览次数: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市监处罚〔2022〕7号

当事人:承德大洋酒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          

 

性质:内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凤堂;

经营范围:酒批发、零售;食品饮料批发、零售;烟零售;杏仁、蘑菇、杏核收购、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2019年8月14日,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我局“关于张凤堂涉嫌销售伪劣产品”一案,并向我局提供了询问笔录、现场查封照片、扣押决定书、终止侦查决定书等材料。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终止侦查决定书文号【丰公(食)终侦字〔2019〕0010号】查证:“张凤堂销售伪劣九龙醉牌金九龙白酒149件,销售价格150元。销售伪劣牛栏山42度陈酿白酒100件,销售价格120元。查获未销售的伪劣九龙醉牌金九龙白酒31件。张凤堂销售伪劣产品的总金额不足五万,已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乘以三倍加上未销售的伪劣产品总金额不足十五万。达不到追诉标准,决定对张凤堂终止侦查,张凤堂的行政违法行为拟移交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行政处罚。”。我局于2019年8月19日予以立案调查。2019年8月22日我局对承德大洋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凤堂进行了询问调查,并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2019年8月30日、2019年10月11日对XXX进行了询问调查,2019年8月30日对XXX进行了现场检查;2019年8月15日调取了九龙醉牌金九龙白酒平泉代理商该酒在平泉市场批发价和零售价的证明;2019年9月11日调取了牛栏山42度陈酿白酒承德地区代理商该酒在平泉市场的批发价和零售价的证明;2019年10月10日在丰宁满族自治县拘留所对XXX进行了询问调查;2019年10月14日对承德大洋酒业有限公司在平泉市东方街承德润隆食品有限公司院内北二号房的经营场所及库房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19年10月15日、2019年10月16日对XXX进行了两次询问调查。2021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了XXX的“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冀0826刑初116号】”和“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冀08刑终167号】”。

经查证,当事人从XXX处以75元每件的价格购进九龙醉牌九龙波酒(金九龙)180件、牛栏山42度陈酿白酒以70元每件的价格购进100件。以每件150元的价格销售九龙醉牌金九龙白酒149件,剩余31件;以每件120元的价格销售牛栏山42度陈酿白酒100件,销售货值金额为39000元。当事人销售的九龙醉牌九龙波酒(金九龙)和牛栏山42度陈酿白酒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白酒。

九龙醉牌九龙波酒(金九龙)在平泉市市场批发价是150元/件(每件4瓶),牛栏山42度陈酿白酒在平泉市市场批发价是135元/件(每件12瓶)。

当事人从事酒类经营多年,上述两种白酒在平泉市场是畅销酒,无论消费者和经销者都知晓价格,当事人也知晓两种白酒的市场购进和销售价格,即使是顶账商品,也低于市场价格近50%。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国知发保字〔2020〕23号】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一)进货渠道不符合商业惯例,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的规定,综合其他因素考虑,应当视为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的供货清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检验报告,但所提供的供货清单与生效的法院判决认定的数量及价格不符,无法证明是涉案白酒的来源,所以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规定的合法取得的情形。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情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和经营主体资质;                                  

2. 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终止侦查决定书【丰公(食)终侦字〔2019〕0010号】,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假冒九龙醉牌九龙波酒(金九龙)180件(已销售149件、未销售31件),销售价格每件150.00元。销售假冒牛栏山42度陈酿白酒100件,销售价格每件120.00元的事实。

3、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的证明材料,证明了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白酒的事实;

4、张凤堂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购进、销售了涉案两种白酒及其销售价格的事实。

5、XXX的询问笔录两份,证明了自己没有从XXX处索要两款涉案白酒的供货者资质、检验报告和销售发票或供货清单等文件的事实;

6、XXX的询问笔录两份,证明了没有给当事人提供涉案白酒进货查验证明文件和销售发票或供货清单等文件的事实;

7、XXX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购进涉案白酒没有进货查验证明和销售发票或供货清单等文件的事实;

8、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冀0826刑初116号】和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冀08刑终167号】 各一份,证明了XXX以75元每件的价格销售给当事人九龙醉牌九龙波酒(金九龙)180件、以70元每件的价格销售给当事人牛栏山42度陈酿白酒100件两款假冒白酒的事实,也就是证明了当事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进假冒九龙醉牌九龙波酒(金九龙)180件、假冒牛栏山42度陈酿白酒100件的事实。

9、九龙醉牌九龙波酒(金九龙)的平泉代理商XXX的证明一份,证明了九龙醉牌九龙波酒(金九龙)在平泉市场批发价格是150元/件、零售价格是170元/件的事实,进一步证明了当事人购进九龙醉牌九龙波酒(金九龙)的价格明显低于平泉市场价格。

10、牛栏山42度陈酿白酒的承德地区特约经销商XXX的证明一份,证明了牛栏山42度陈酿白酒在平泉市场的批发价格是135元/件、零售价格是145元/件的事实,进一步证明了当事人购进牛栏山42度陈酿白酒的价格明显低于平泉市场价格。

11、当事人提供的XXX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进货单一份、XXX成品酒检测报告两张(模糊不清且没有XXX公章)、牛栏山陈酿白酒检验报告一份(没有XXX公章),以上证据XXX和XXX证实未提供给当事人,且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无日期、数量和价格于生效的法院判决不一致,不能证明是两款涉案白酒的进货凭证。

12.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证明了案件来源。

我局于2021年11月18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我局于2022年1月14日公开举行了听证,听证结论为:办案机构拟作出的“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九龙醉牌九龙波白酒(金九龙)31件、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本局认为,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和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XXX和XXX销售的九龙醉牌九龙波酒(金九龙)是未经注册商标授权而生产的假冒产品和销售明知是他人生产的假冒牛栏山白酒的事实,判决二人犯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在我局现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没有明确规定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处罚依据,本刑事案是因实施了未经授权擅自生产、销售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而定性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也是属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一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近五年内未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没有其他严重情节,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四款、《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06-3的一般情形,决定给予一般处罚。

依据本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九龙醉牌九龙波酒(金九龙)31件;2、罚款8万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泉支行 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平泉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8080051。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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