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22/2022-02997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发布机构: 平泉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2-12-08 文件编号: 平政办﹝2022﹞131号 有  效  性: 有效
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泉市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全民参保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2-12-08   15时48分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平泉市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全民参保计划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相关部门报告。


附:平泉市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全民参保计划实施细则


2022年12月8日




平泉市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全民参保

计划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全民参保计划,进一步提高基本医保参保质量,根据《承德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承德市税务局 承德市财政局 承德市公安局 承德市民政局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德市教育局 承德市司法局 承德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承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承德市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全民参保计划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承医保字〔2020〕9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实现覆盖全民、以完善政策制度为重点、以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为手段,强化政府责任,明确部门职责,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建立全市参保数据库,不断提升城乡居民特别是农村居民参保质量,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每个居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职工要依法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力争年内实现居民参保全覆盖。全市基本医保参保率稳中有升,群众获得感满意度持续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 建立全民参保数据库。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要以辖区户籍人口和外地户籍长期居住人员信息为基础,建立完善医保、税务、公安、民政、人社、卫健、教育、退役军人事务局、乡村振兴局、残联等部门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加强人员信息比对和共享,核实断保、停保人员情况,建立本地全民参保数据库;精准锁定本地区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中的未参保人群,形成本地全民参保计划库。市医保局根据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全民参保数据库和计划库,建立全市基本医保全民参保数据库和计划库,并与相关部门建立数据共享交换机制。(牵头单位:医保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税务局、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卫健局、教体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乡村振兴局、残联)

(二)合理设定参保扩面目标。市医保局根据全市全民参保数据库和计划库数据,结合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就业人口、城镇化率等指标,科学合理确定年度参保扩面目标,并根据各乡镇、街道全民参保数据库和计划库数据,将扩面目标分解到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要以本地区未参保人群为参保扩面重点群体,实现应保尽保,并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牵头单位:医保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

(三)依法依规强化职工参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市医保局做好与税务局、人社局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以正常经营、正常纳税但尚未办理参保缴费以及未全员办理参保缴费的单位为重点对象,加强数据比对分析,精准锁定未参保单位和人员,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逐步实现用人单位职工全员参保。(牵头单位:医保局,责任单位:税务局、人社局)

(四)多措并举推动居民参保。各乡镇、街道承担全民参保工作的主体责任,社区、村(居)两委承担全民参保工作的直接责任。各乡镇、街道负责在集中征缴期组织集中开展参保缴费宣传动员及缴费组织工作,按时完成参保缴费任务。社区、村(居)委会要责成专人通过入户、微信、电话等方式加强与辖区居民联系,掌握每户居民参保情况,精准确定未参保人员,有针对性地加大参保缴费宣传力度,组织及时完成参保登记和缴费,努力实现全民参保。

医保局负责参保政策培训,会同财政局等部门完善和落实困难群体个人参保缴费补助政策。税务局承担参保费用征缴主体责任,负责征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费用。财政局负责将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列入同级预算。民政局、乡村振兴局、残联等部门承担特困、低保、脱贫人口、返贫致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二级及以上重度残疾人等参保资助对象的认定识别,协助医保局动员资助对象参保。教体局负责指导各学校开展参保动员,原则上大中小学生通过学籍地学校参保,学前幼儿可通过幼儿园统一参保,也可通过所在社区、居(村)委会参保。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城乡居民参保给予资助。(牵头单位:医保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税务局、财政局、民政局、乡村振兴局、教体局、残联)

(五)强化重点人群参保。

1、农村低收入人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其他脱贫人口)和二级及以上重度残疾人员。各乡镇政府、街道办按照精准到人的要求,建立完善医保、乡村振兴、民政、残联、税务部门沟通机制,实行参保台账管理,按规定落实资助参保政策,确保动态参保、应保尽保。医保局要用好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脱贫攻坚运行调度模块、政策监测模块、督战模块,实时监测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保情况,将未参加居民基本医保的贫困人口台账及时上报市医保局。(牵头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责任单位:医保局、乡村振兴局、民政局、残联、税务局、财政局)

2、学生。(含大中专全日制研究生)。学生参保原则上应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各学校负责学生参保组织和宣传工作,学生若为农村低收入人口,建议在特殊身份身份认定地参保,可享受医疗保障救助待遇。(牵头单位:教体局,责任单位:医保局、税务局)

3、新生儿。新生儿参保登记以户口簿信息为准。新生婴儿出生一年内可以随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享受缴费当年基本医保待遇,其参保缴费日之前六个月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可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牵头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医保局,责任单位:税务局、公安局)

4、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医保:军人退出现役后,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实现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基本医保并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限制。已参加基本医保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在军人退出现役后,按所在统筹地区规定办理参保和关系转移接续。医保局和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加强工作衔接,为相关人群业务办理提供便利,做好管理服务。参加居民医保:符合资助条件的优抚对象参加居民医保,可享受参保资助政策,由退役军人事务局给予资助。(牵头单位:医保局,责任单位:退役军人事务局)

5、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已经参加居民医保的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参加职工医保,医保局应保证参保人享受新参加的医保待遇,暂停原居民医保待遇;参保人短期务工结束后,医保局及时恢复原居民医保待遇,确保待遇有效衔接。(牵头单位:医保局,责任单位:税务局)

6、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在政府代缴医保费期间就业并参加职工医保的,医保局做好参保关系转移接续,并及时暂停原居民医保待遇。(牵头单位:医保局,责任单位:税务局)

(六)有序清理重复参保。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建成后,医保局要利用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实时核对功能,及时查询参保人缴费状态,联合税务局完善参保缴费服务,减少重复参保缴费。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重复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就业地参保关系;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学生重复参保,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以上各类情形在保留一个参保关系的同时,应及时终止重复的另一种参保关系。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的跨制度重复参保,保留一个可享受待遇的参保关系,暂停重复的另一种参保关系。

除大中专学生入学当年重复参加居民医保情形外,其他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需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并扣减重复参保当年涉及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在按规定处理后扣减重复参保当年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牵头单位:医保局,责任单位:财政局、税务局)

(七)做好跨制度参保的待遇衔接。参保人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保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设置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责任单位:医保局)

(八)完善个人参保缴费服务机制。利用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和省基本医保参保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参保登记与参保缴费信息交互,实现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对辖区参保人员状态实时查询,精准确定本地区未参保人员,及时组织参保登记和缴费。加大医保电子凭证推广使用力度,利用移动端、在线平台、共享经济平台等多种途径,拓展多样化的参保缴费渠道,提高参保缴费政策知晓度,提升服务便利性。

参保人在居民医保缴费后,在相应医保待遇享受期(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期间为医保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因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统筹地区居民医保、大学生参军,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依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对暂停的居民医保参保关系,个人缴费不再退回;已通过医疗救助渠道享受参保缴费补贴的救助对象,可根据其需要终止的参保关系所在地缴费渠道依申请完成退费;灵活就业人员按年度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以后,中途就业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可依申请退回其就业后当年剩余月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其他情况,由医保局向市级提出,市医保局对于相关政策尚未明确的,提交省医疗保障局明确可以退费和不予退费的具体意见。(牵头单位:医保局,责任单位:税务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平泉市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全民参保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医保局、税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医保局,市医保、税务、财政、公安、民政、人社、卫健、教育、退役军人事务局、乡村振兴局、残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联动机制,统筹推进全民参保工作实施,共同研究解决跨部门、跨区域、跨群体等难点问题,确保全民参保目标稳步实现。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进一步明确责任要求,切实做好全民参保工作落实。

(二)强化主体责任。市政府要落实全民参保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参与研究,分管负责同志亲自安排部署,狠抓贯彻落实,采取针对性措施把推进全民参保计划落到实处。同时将参保计划完成情况、参保质量等工作纳入对乡镇政府和医保、税务等部门的绩效考核。

(三)加强工作督导。医保局、税务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全民参保联合督导组,对我市全民参保计划推进工作进行跟踪指导和督导检查,对工作完成效果好的乡镇及时总结经验进行推广,对工作进展缓慢的乡镇重点进行督导,视情况在全市进行通报,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向市政府报告。

(四)深入宣传引导。各乡镇要大力开展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宣传,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主动性。要发挥新闻媒体正面宣传引导作用,通过广播电视、电子平台、互联网等多种形式,使群众全面了解医保政策和参保意义,充分认识到参保不仅是对自己的医疗保障,同时也是社会责任的体现,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切实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要做好舆情研判,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相关部门报告。



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8日印发   



解读文件: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泉市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全民参保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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