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21/2022-02566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平泉市行政审批局 |
成文日期: 2022-11-25 | 文件编号: 平政办〔2022〕123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深化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 11月 2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为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大告知承诺制改革力度,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2〕126号)、《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及省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和市委十五届七次全会精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简化材料、优化流程,提升审批效能,通过建立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当场许可、监管部门履诺核查三方联动工作机制,加快形成标准公示、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现代化管理模式,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行告知承诺制改革,营造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市场准入环境,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实施范围
(一)适用行政许可范围。将风险可控、纠错成本低,且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范风险、不会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纳入告知承诺制改革范围。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事项,不纳入改革范围。
(二)适用承诺对象范围。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定申请材料,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且未修复或存在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主要任务
(一)编制事项清单。依据《河北省实施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承德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平泉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平泉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编制《平泉市实施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规范办理方式。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时,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按照“承诺限期补齐补全、承诺代替申请材料、承诺免于实质审查”三种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核查办法和违反承诺后果等内容,申请人自愿作出限期补齐补全、符合容缺条件、材料真实有效等书面承诺,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并核发证照批文。(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落实实施细则。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按照省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实施细则和告知承诺文本开展相关工作,严格落实实施细则中对承诺条件、承诺内容、承诺书替代的具体材料、履行承诺核查方式、监管主体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作出的规定要求,确保告知承诺制改革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实现业务融合。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要及时更新完善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平台中实施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事指南,推动审批应用系统改造升级,实现一般审批程序和告知承诺制审批程序“双轨制”运行,确保线上线下事项、材料、流程、时限等标准统一、运行统一、管理统一、监督统一。(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强化信用监管。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要根据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的告知承诺信用记录、信息推送、信用修复、异议处理工作机制,依托承德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申请人承诺信息及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行业监管部门根据信用风险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包容审慎监管。通过在信用网站公示、信用综合评价、失信名单公示等手段,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工作流程
(一)严格审核受理条件。在办理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中,行政审批实施部门通过承德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申请人信用记录,申请人不存在失信记录或存在失信记录但已完成修复的,应按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办理。(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规范审查和决定程序。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符合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相关证照批文依法送达申请人,同时将信息通过“审监互动平台”同步推送至行业监管部门。涉及现场勘验、专家评审、检验检疫等特殊环节的,一律由审批前实施调整为审批决定后,统一由行业监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依规开展现场核查。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依法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方利益平衡的事项,原则上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限要求更短的,从其规定。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在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核查信息推送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加强事后履约监管。行业监管部门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行业监管部门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及时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申请人未按承诺期限提交材料或所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行业监管部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主体是否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进行履约践诺的跟踪监测,及时将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信息和履约信息报送至承德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分级分类监管依据。(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直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改革意识,把深化告知承诺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自2022年12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深化告知承诺制改革。
(二)强化责任落实。市审改办要牵头做好统筹协调、组织推动等工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加强对本领域深化告知承诺制改革的业务指导,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各单位要按照市统一部署,细化分解任务,夯实责任主体,严格执行实施标准和格式文本,确保改革落地落实。对工作拖拉、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单位要围绕改革核心内容,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和不定期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载体,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提高公众对告知承诺制改革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全面推动告知承诺制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1.平泉市实施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
附件1 | ||||||||||
平泉市实施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业务办理项名称 | 行使 |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 实施部门 | 监管部门 | 告知承诺类型 | 一般程序申请材料 | 告知承诺书代替的申请材料/ | 备注 |
一、承诺限期补齐补全型(共4项行政许可,12个业务办理项) | ||||||||||
1 | 兽药经营许可 |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单位名称 | 市级、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市行政审批局;县级行政审批局 | 市农业农村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承诺限期补齐补全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 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 |
2 | 兽药经营许可 |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 | 市级、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市行政审批局;县级行政审批局 | 市农业农村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承诺限期补齐补全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 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 |
3 | 兽药经营许可 |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 | 市级、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市行政审批局;县级行政审批局 | 市农业农村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承诺限期补齐补全 | 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1.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及个人简历; | |
4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集体所有或者所有由集体使用水域滩涂的发证登记 |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县级渔业部门;乡级政府 | 承诺限期补齐补全 | 1.养殖证申请表; | 水域、滩涂承包合同。 | |
5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变更注册地址 | 市级、县级 | 省应急管理厅 | 市应急管理局;县级应急管理局 | 市应急管理局;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承诺限期补齐补全 | 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 仅限于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企业 |
6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 | 市级、县级 | 省应急管理厅 | 市应急管理局;县级应急管理局 | 市应急管理局;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承诺限期补齐补全 | 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 仅限于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企业 |
7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变更企业名称 | 市级、县级 | 省应急管理厅 | 市应急管理局;县级应急管理局 | 市应急管理局;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承诺限期补齐补全 | 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 仅限于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企业 |
8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 | 市级、县级 | 省应急管理厅 | 市应急管理局;县级应急管理局 | 市应急管理局;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承诺限期补齐补全 |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 仅限于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企业 |
9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设立(潜水) | 市级、县级 | 省体育局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县级体育局 | 承诺限期补齐补全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 1.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 |
10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设立(攀岩) | 市级、县级 | 省体育局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县级体育局 | 承诺限期补齐补全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 1.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 |
11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设立(游泳) | 市级、县级 | 省体育局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县级体育局 | 承诺限期补齐补全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 1.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 |
12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设立(滑雪) | 市级、县级 | 省体育局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县级体育局 | 承诺限期补齐补全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 1.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 |
二、承诺代替申请材料型(共19项行政许可,50个业务办理项) | ||||||||||
13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级 | 省公安厅 | 县级公安局 | 县级公安机关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 | 1.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
14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级 | 省公安厅 | 县级公安局 | 县级公安机关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 | 1.刻章部方位、房屋结构及房间分布平面图; | |
15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市行政审批局;县级行政审批局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正式设立申请书(含申办报告及《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报表》); | 1.学校场地、设施设备有效证明文件; | |
16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市行政审批局;县级行政审批局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民办培训学校分立合并报告; |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 | |
17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补证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市行政审批局;县级行政审批局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民办培训学校补证报告; | 设立时取得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 |
18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学校地址变更)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市行政审批局;县级行政审批局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变更申请报告; | 1.河北省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地址及其他重要变更事项申报表; | |
19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举办者变更)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市行政审批局;县级行政审批局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变更申请报告; | 1.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材料; | |
20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负责人、校长变更)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市行政审批局;县级行政审批局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变更申请报告; | 1.河北省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变更或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变更申报表; | |
21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学校名称变更)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市行政审批局;县级行政审批局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变更申请报告; | 1.河北省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地址及其他重要变更事项申报表; | |
22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办学类型、培训专业变更)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市行政审批局;县级行政审批局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变更申请报告; | 1.河北省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地址及其他重要变更事项申报表; | |
23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市行政审批局;县级行政审批局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民办培训学校终止报告; |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 | |
24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延续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市行政审批局;县级行政审批局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民办培训学校延续报告; | 1.学校场地、设施设备有效证明文件; | |
25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设立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河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活动申请表; | 1.专职工作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身份证、劳动合同; | |
26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市行政审批局;县级行政审批局 | 市林业和草原局;县级林业和草原部门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 |
27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其他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县级林业和草原部门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行政许可申请书(林草); | 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和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 |
28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 市级、县级 | 省住房城乡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部门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 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 |
29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 市级、县级 | 省住房城乡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部门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 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 |
30 | 各设区市、扩权县餐厨废弃物处置、收集、运输从业许可 | 各设区市、扩权县餐厨废弃物处置从业许可 | 市级、县级 | 省住房城乡 | 市行政审批局;县级行政审批局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部门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审批申请书; | 1.有效的企业验资报告; | |
31 | 各设区市、扩权县餐厨废弃物处置、收集、运输从业许可 | 各设区市、扩权县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从业许可 | 市级、县级 | 省住房城乡 | 市行政审批局;县级行政审批局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部门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从业许可申请书; | 1.有效的企业验资报告; | |
32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普货) | 市级、县级 | 省交通运输厅 | 市行政审批局;县级行政审批局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 1.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 |
33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县级渔业部门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 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 |
34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变更单位名称 |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县级渔业部门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拟变更企业(个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 1.水质检测报告; | |
35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变更法定代表人 |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县级渔业部门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拟变更企业(个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 1.水质检测报告; | |
36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变更地址 |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县级渔业部门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拟变更企业(个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 1.所有企业(个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 | |
37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变更许可项目 |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县级渔业部门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拟变更企业(个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 1.所有企业(个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 | |
38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续展 |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县级渔业部门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 企业(个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 | |
39 | 动物诊疗许可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县级农业农村局或行政审批局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 |
40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水域滩涂养殖证更正、变更住址 |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县级渔业部门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 | 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 |
41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水域滩涂养殖证更正、变更养殖方式 |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县级渔业部门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 | 水域滩涂界至图。 | |
42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水域滩涂养殖证更正、变更养殖权人 |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县级渔业部门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 | 水域滩涂界至图。 | |
43 | 农药经营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市行政审批局;县级行政审批局 | 市农业农村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 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证明材料。 | |
44 | 农药经营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市行政审批局;县级行政审批局 | 市农业农村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 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 | |
45 | 农药经营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证注销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市行政审批局;县级行政审批局 | 市农业农村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农药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 1.原农药经营许可证; | |
46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换证 |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申请表; | 驾驶证。 | |
47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注销 |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申请表; | 原驾驶证。 | |
48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普通变更登记) |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申请表; | 行驶证。 | |
49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迁出变更登记) |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申请表; | 行驶证。 | |
50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销登记 |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申请表; | 1.号牌; | |
51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 |
52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文艺表演团体延续 | 县级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文艺表演团体延续登记表; | 1.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53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文艺表演团体注销 | 县级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文艺表演团体注销登记表; | 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54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文艺表演团体补证 | 县级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文艺表演团体补证登记表; | 1.营业执照; | |
55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 | 县级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 营业执照。 | |
56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县级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登记表; | 1.营业执照和章程; | |
57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变更审批 | 县级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项目登记表; | 1.营业执照; | |
58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补证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卫生健康委 | 市行政审批局;县级行政审批局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遗失补办的申请报告及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
59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市级、县级 | 省消防救援总队 | 市消防救援支队;县级消防救援大队 | 市消防救援支队;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 |
60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地址、许可项目(范围) | 市级、县级 | 省体育局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县级体育部门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 1.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 |
61 | 对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印制审核 | 对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的审核 | 县级 | 省民族事务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县级民族事务部门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 主要管理人员中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身份证明。 | |
62 | 对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印制审核 | 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清真标志的审核 | 县级 | 省民族事务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县级民族事务部门 | 承诺代替申请材料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 主要管理人员中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身份证明。 | |
三、承诺免于实质审查型(共10项行政许可,17个业务办理项) | ||||||||||
6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县级 | 省公安厅 | 县级公安局 | 县级公安机关 | 承诺免于实质审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核意见书。 | 无 | |
64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市级、县级 | 省财政厅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县级财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 承诺免于实质审查 |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无 | |
65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市级、县级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市林业和草原局,县级林业和草原局或行政审批局 | 市林业和草原局;县级林业和草原部门 | 承诺免于实质审查 | 1.林木采伐申请文件; | 无 | 仅限于人工商品林蓄积15立方米以下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66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县级 | 省交通运输厅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承诺免于实质审查 | 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 无 | |
67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水利厅 | 市行政审批局;县级行政审批局 | 市水务局;县级水利部门 | 承诺免于实质审查 | 1.行政许可申请书(表); | 无 | 仅限于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和开发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68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发证登记 |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县级渔业部门 | 承诺免于实质审查 | 养殖证申请表。 | 无 | |
69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水域滩涂养殖证延展 |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县级渔业部门 | 承诺免于实质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 | 无 | |
70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水域滩涂养殖证注销 | 县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县级渔业部门 | 承诺免于实质审查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 无 | |
71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设立 | 市级、县级 | 省卫生健康委 | 市行政审批局;县级行政审批局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承诺免于实质审查 | 1.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 无 | |
72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单位名称 | 市级、县级 | 省卫生健康委 | 市行政审批局;县级行政审批局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承诺免于实质审查 | 1.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 无 | |
73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 市级、县级 | 省卫生健康委 | 市行政审批局;县级行政审批局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承诺免于实质审查 | 1.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 无 | |
74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注销 | 市级、县级 | 省卫生健康委 | 市行政审批局;县级行政审批局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承诺免于实质审查 |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 无 | |
75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期 | 市级、县级 | 省卫生健康委 | 市行政审批局;县级行政审批局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承诺免于实质审查 | 1.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 无 | |
76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补证 | 市级、县级 | 省卫生健康委 | 市行政审批局;县级行政审批局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承诺免于实质审查 | 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补证申请表。 | 无 | |
77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 县级、乡级 | 省市场监管局 | 县级行政审批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承诺免于实质审查 | 1.小作坊登记证申请书; | 无 | |
78 | 食品小餐饮登记 | 食品小餐饮登记 | 县级、乡级 | 省市场监管局 | 县级行政审批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承诺免于实质审查 | 1.小餐饮登记证申请书; | 无 | |
79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 | 市级、县级 | 省药品监管局 | 市行政审批局;县级行政审批局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级药品监管部门 | 承诺免于实质审查 |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无 | 仅限于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 |
附件2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示范文本)
〔____年〕第__号(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请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
二、设定依据
1.《×××法》第×条:×××;
2.《×××法》第×条:×××。
三、许可条件
申请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2.×××;
3.×××。
若法律法规规章等无明确规定则填报“无”。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2.×××;
3.×××;
4.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机构主体资格证明。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1.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
2.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免于提交的材料;□事后补齐补全的材料:
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
3.承诺于年月日前向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补齐补全(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六、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后,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县域内 □市域内 □省域内
公开期限:□3个月 □6个月 □9个月 □1年 □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5日印发
解读文件: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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