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8/2022-02894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2-12-07 | 文件编号: 平市监处罚〔 2022〕204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当事人: 王宝立
2022年10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平泉市卧龙镇三十家子村华北物流王宝立经营的牌匾名称为“老三刀削面”的餐馆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登记证,经营面积35平米,从业人员2人,于当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其经营行为,于2022年11月6日前取得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登记证后方可从事经营。2022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的牌匾名称为“老三刀削面”的餐馆进行检查,当事人仍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登记证,拒不改正,继续从事餐饮服务经营。并于2022年11月7日提交立案申请,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由刘焱歆、王凤朝负责,经过调查取证、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提取证据。以上执法程序均有指定执法人员参与并出具执法证,且当事人在场确认。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2年4月开始,以营利为目的开办“老三刀削面”的餐馆,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经营面积35平米,从业人员2人。当事人至案发时未办理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登记证。由于没有建立会计账目,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依据《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门店,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经营场所面积在50平方米(不含5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不足50平方米,有固定门店,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属于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2年10月7日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所做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王宝立经营场所照片,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不足50平方米、存在从事小餐饮服务经营,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登记证的事实。
2. 2022年10月7日,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对当事人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了我局限其于2022年11月6日前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3. 2022年11月7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在检查现场所做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王宝立经营场所照片,证明了当事人仍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登记证,继续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拒不改正的事实。
4. 当事人王宝立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自2022年4月开始从事小餐饮服务经营,未办理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登记证,无账目,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事实。
5.王宝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我局于2022年11月9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平市监罚告〔2022〕204号〕,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申辩、陈述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属于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本案当事人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不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和从重处罚之规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3.2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的情形“《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8 年 7 月 28 日修改)小作坊、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 1600 元以上 2400 元以下罚款。”,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应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泉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2年11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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