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8/2022-02893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12-07 文件编号: 平市监处罚〔 2022〕205号 有  效  性: 有效
平泉市卧龙镇龙超熟食经销部(朱建超)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市监处罚〔 2022〕205号
2022-11-18   11时06分 浏览次数:


当事人:平泉市卧龙镇龙超熟食经销部(朱建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朱建超                 


2022年10月20日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平泉市卧龙镇龙超熟食经销部进行检查,当事人制作食品时未生熟隔离;生产加工熟食购入猪皮等原料未如实记录供货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以上问题于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卧〔2022〕1020号,限期2022年11月5日前改正,2022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平泉市卧龙镇龙超熟食经销部进行检查,当事人制作食品时仍未生熟隔离;生产加工熟食购入的原料仍未如实记录供货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拒不改正。并于2022年11月7日提交立案申请,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由刘焱歆、王凤朝负责,经过调查取证、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提取证据。以上执法程序均有指定执法人员参与并出具执法证,且当事人在场确认。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朱建超为平泉市卧龙镇龙超熟食经销部负责人,已办理营业执照和小作坊登记证。执法人员两次对平泉市卧龙镇龙超熟食经销进行现场检查,均发现当事人生产加工熟食时未生熟隔离;生产加工熟食购入的原料未如实记录供货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并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拒不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 10月20日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所做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证明了当事人存在生产加工熟食时未生熟隔离;生产加工熟食购入的原料未如实记录供货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事实。                                         

2. 2022年 10月20日,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了我局限其于2022年 11月5日前改正的事实。

3.2022年 11月7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在检查现场所做的现场笔录拍摄的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证明了当事人仍存在生产加工熟食时未生熟隔离;生产加工熟食购入的原料未如实记录供货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拒不改正的事实。

4. 2022年11月8日,对经营者朱建超所做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存在生产加工熟食时未生熟隔离;生产加工熟食购入的原料未如实记录供货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经责改后拒未改正的事实。                                           

5.朱建超身份证复印件、平泉市卧龙镇龙超熟食经销部营业执照复印件、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我局于2022年11月9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平市监罚告〔2022〕205号〕,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申辩、陈述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生产加工熟食时未生熟隔离;生产加工熟食购入的原料未如实记录供货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制作食品时生熟隔离;”;第十五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购入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查验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属于制作食品时未生熟隔离和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本案当事人生产加工熟食时未生熟隔离;生产加工熟食购入的原料未如实记录供货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不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和从重处罚之规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3.4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的情形和83.5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的情形,决定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制作食品时未生熟隔离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本条例第五十三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生产加工熟食购入的原料未如实记录供货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违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本条例第五十四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元。                                                          

两项行政处罚合计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应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泉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2年11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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