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39/2022-02996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平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2-11-15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平泉市人民政府《规范城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不动产转移登记有关事项补充意见》政策解读
2022-11-15   15时46分 浏览次数:

平泉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1月1日印发《关于规范城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不动产转移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平政〔2021〕35号),有效解决了群众关切的不动产办理难点堵点问题,但城区范围外此类问题仍然存在“办证难”问题。为满足城区外群众不动产登记办证需求,及时解决不动产登记领域“办证难”问题,特出台《补充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城区范围以外,住宅用途的房屋因产权发生变化,房屋对应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转让,按照《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不动产转移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平政〔2021〕35号文)的现有政策无法办理转移登记手续,造成城区外群众无法办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上住宅不动产转移登记。

二、主要目标

切实解决群众无法办理城区范围外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上住宅不动产转移登记。

三、重点任务

1. 不动产登记转移办理依据。城区范围以外,取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住宅用途的房屋因产权发生变化,与城区范围内一同按照平政〔2021〕35号文办理。

2. 不动产登记转移办理取费标准。城区范围以外,已制定基准地价的乡镇,按对应区域基准地价标准执行;虽已制定基准地价,但未覆盖的区域按所在乡镇同用途最末级基准地价标准执行。未制定基准地价的乡镇暂缓办理,待基准地价制定并实施后,按照上述有关通知要求办理。

3. 城区范围的解读。城区范围以住建部门划定的范围为准,以外为城区范围以外,包含各乡镇。


相关文件: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城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不动产转移登记有关事项补充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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