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8/2022-01125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03-23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平泉市平泉镇羿宝金店(郭羿宏)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1-28   16时15分 浏览次数: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市监处罚〔2022〕5号

(公 示)                  

当事人:平泉市平泉镇羿宝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经营者:郭羿宏                      

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平泉羿宝金店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广告,要求予以查处。广告和知识产权科执法人员依投诉举报线索,于2021年12月16日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确实设立有微信公众号,设立于2018年12月9日,2019年1月30日名称认证为中文名称为:平泉珠宝城,2020年1月9日将平泉珠宝城认证为老凤祥平泉店,微信号账号的主体为平泉市平泉镇羿宝金店,微信公众号共计设置有消息和服务两个版块。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工作人员陪同下检查了该公众号的相关内容,并对标题为“缅甸好翡翠,厂家大回馈!!平泉老凤祥全国大型翡翠巡展!!转发活动链接三天免费领取猫眼石手串一件!!”的相关宣传内容进行了截图。标题为上述的宣传内容发布于2021年05月22日19时12分,此标题项中含有“ 翡翠 为什么要佩戴翡翠 人养玉三年,玉养人一生,一直以来,玉除了给人珠光宝气的外在美,还能对人起到养护的作用 翡翠自古被誉为有灵性的矿物,被喻为大自然石中精灵法宝,从古代开始翡翠就用于养生、祈福、招财...”等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产品源自缅甸且属于A货的证明材料,不能提供涉案商品对人有养护等作用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于2021年2月1日与第三方签订了微信公众号广告发布代理协议书。双方约定本次的广告代理服务费用为1500元。当事人自利用公众号推送含有上述内容的翡翠产品促销宣传广告以来,不扣除成本收入合计为29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12月16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及其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市场主体资格。                

2.2021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实施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2.2021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微信公众号的简介及发布的软文内容截图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事实。

3.2021年12月23日,当事人提供的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微信公众号广告发布代理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4.2021年12月23日,当事人提供的其支付给第三方广告费用微信转账聊天记录电子截图打印件及第三方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及广告费用的事实。

5.2022年1月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事实及广告费用的情况。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局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于2022年1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规定有效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宣传其经营的翡翠产品对人有“养护”等作用;未查验相关货品的来源情况;未查验产品的检验证明材料,擅自宣传产品来自“缅甸”,宣传产品“件件是A货”,不能提供证明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及该款(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检查,在规定时间、地点接受询问且如实回答,鉴于当事人涉案金额较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检查后进行了改正。参考《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0.1)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给予当事人广告费用1500元3倍的罚款。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4500元整。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8080051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  一  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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