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8/2022-00042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2-01-12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市监不罚[ 2021] 637号
当事人:平泉市茅兰沟乡家佳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经营者:寇友金
联系地址:平泉市茅兰沟乡烧锅营子村
2020年10月11日,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协同河北泰斯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人员,执行市场监督抽检任务。对平泉市茅兰沟乡家佳超市经营的芹菜(2021年10月10日购进)进行了抽样。2021年10月25日,经河北泰斯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出具编号为:GTJ202108619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平泉市茅兰沟乡家佳超市检查,现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GTJ202108619。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芹菜,同时告知如对检测结果或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有异议,享有的权利。执法人员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召回通知书和询问通知书,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记录。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2021年11月1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2021年11月3日,对当事人的供货商进行了调查。2021年11月5日,对当事人进行了复查。以上过程执法人员均出示执法证件,并被当事人确认。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0日,从三联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购进芹菜17.5市斤,1.4元/斤,货值24.5元,供货商是平泉市平泉镇任利水果店。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和产地证明。到2021年10月29日我局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产品已全部销售,销售价5元/公斤,获利情况不详。购买者信息未登记,已经在超市内显著位置张贴召回公告和检验报告,2021年11月1日对当事人提交了排查整改报告,没有问题产品被召回。平泉市平泉镇任利水果店2021年10月9日购进芹菜1000公斤,进价2.2元/公斤。供货商是乐亭县大相各庄镇郑各庄村村民于子丽,进货时索取了进货票据和产地证明。
2021年10月25日,经河北泰斯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芹菜进行检验,出具编号为:GTJ202108619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1年10月11日的编号为:XC2113088112313878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经营进货日期为2021年10月10日的芹菜抽样的事实。
2021年10月29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已经没有进货日期为2021年10月10日芹菜的事实。
3、2021年10月25日,经河北泰斯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芹菜进行检验,出具编号为:GTJ202108619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事实。
4、2021年11月1日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保健食品、蔬菜水果、日用百货、化妆品、烟零售。于2021年10月10日,从三联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购进芹菜17.5市斤,1.4元/斤,货值24.5元,供货商是平泉市平泉镇任利水果店。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和产地证明。到2021年10月29日我局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产品已全部销售,销售价5元/公斤,获利情况不详。购买者信息未登记,已经在超市内显著位置张贴召回公告和检验报告,2021年11月1日当事人提交了排查整改报告,没有问题产品被召回。
5、2021年11月1日,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和产地证明,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6.、2021年11月1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7、 2021年11月1日,杨建超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和的委托书,证明其代表当事人处理该事件的合法性。
8、2021年11月1日,当事人提供了召回通知和排查整改报告,说明当事人进行了问题产品的排查整改和召回工作,没有产品被召回。
9、2021年11月3日,平泉市平泉镇任利水果店提交了陈述书、进货票据和产地证明。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10、2021年11月5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履行了整改承诺。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处罚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1年12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平市监处告【2021】63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的芹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应予处罚。
我局认为:当事人从合法正规渠道购进芹菜,认真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进货时索要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和产地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五)项(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因当事人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同批次芹菜早已销售完,且无召回产品,不作没收处理。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免予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泉市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要更严格履行农产品的进货查验义务,索取相关证明文件。
2、 不购进检验不合格的供货商的同类产品。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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