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8/2021-01730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1-09-18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市监处罚〔2021〕438号
当事人:平泉市平北镇福娟小吃部(马福娟)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823MA088Q279Q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马福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021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平泉市平北镇福娟小吃部(马福娟)进行检查,该店位于平泉市平北镇马泉子村七组(孙国权房),执法人员在该店厨房外面发现五得利五星特晶小麦粉,数量:20袋(25kg/袋)和五得利七星雪晶小麦粉,数量:28袋(25kg/袋)。上述产品生产日期显示2021年8月,生产日期中的“月”后面的数字模糊不清,保质期均为6个月。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实施了扣押,当场交付了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平市监食队强制〔2021〕12号)和财物清单(2021-12)。
经查,当事人在2021年8月26日在一送货车上购进五得利五星特晶小麦粉20袋(25kg/袋),购进五得利七星雪晶小麦粉30袋(25kg/袋),购进价格分别为80元/袋和85元/袋,购进金额合计4150元。上述面粉生产日期显示2021年8月,生产日期中“月”后面的数字模糊不清,保质期为6个月。截止检查时,当事人使用五得利七星雪晶小麦粉2袋(25kg/袋)用于蒸馒头和包子,销售了320元。五得利五星特晶小麦粉(25kg/袋)尚未使用。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面粉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五得利五星特晶小麦粉(25kg/袋)和五得利七星雪晶小麦粉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
2、2021年8月31日对孙志国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购进五得利五星特晶小麦粉(25kg/袋)和五得利七星雪晶小麦粉的购进时间、购进数量、销售数量及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马福娟、孙志国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经营者王玉侠、孙志国的身份。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已于2021年9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至此,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
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且如实回答。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提供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0.6项: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5000 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6.5 倍以下罚款的从轻情节,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五得利五星特晶小麦粉20袋(25kg/袋)、五得利七星雪晶小麦粉28袋(25kg/袋);2、没收违法所得320元;3、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32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泉支行,(帐号: 10071164617001000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罚没许可证编号:08080051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9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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