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8/2021-01581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1-08-23 | 文件编号: 平 市监 行处 〔2021〕372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当事人:平泉市顺达加油站
经营范围:汽油、柴油【闭杯闪点60℃】煤油、润滑油零售;食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投 资 人:栾亚军
住址:平泉市黄土梁子镇杨杖子村
2021年6月21日,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移交了平泉市顺达加油站涉嫌经营不合格0#车用柴油相关材料。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6月22日,经主管领导胡彦方副局长批准,对此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
1、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检的0#车用柴油经过初检和复检,最终结论为不合格。
2、抽检批次油品在送达初检报告时当事人就已经把抽检批次油品全部销售了。
3、抽检批次油品为3月15日购进的油品。违法销售油品的数量为3月15日购进的全部油品3吨,即1180升(每吨)*3吨= 3,540升。
4、当事人抽检批次0#车用柴油的销售单价是5.48元/升,销售金额为3,540升*5.48元/升=19,399.2元。
6、当事人抽检批次0#车用柴油的购进单价是39325元/1180升(每吨)*6.5吨= 5.1271元/升,购进金额为3,540升* 5.1271元/升=18,149.93元。
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9,399.2元-18,149.93元=1,249.2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资格和身份。
2.4月8日购进油品的《称重计量单》、4月20日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4月8日购进油品的《称重计量单》,证明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前抽检批次油品已全部售出,又重新购入油品的事实。
3、省局抽检时的《抽样单》《抽样记录》《现场笔录》、现场检查时提取的发票、《称重计量单》《说明》《销售记录》证明抽检批次油品为3月15日购进的油品。
4、《抽样单》《抽样记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销售记录》和发票证明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所抽检批次油品的购进日期、购进单位、购进数量、购进单价、购油款、销售单价、销售数量、涉嫌违法产品货值金额及涉嫌违法所得的事实。
5、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和当事人已经知道具有申请复检的权利、申请复检的方式及期限的事实。
6、《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o:SY2001570)和复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TQT03-1286-2021),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抽检批次油品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我局已于2021年7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截至2021年7月23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案件性质: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0#车用柴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的规定,涉嫌构成了销售不符合标准机动车用燃料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检查,在规定时间、地点接受询问切如实回答,危害性较小(硫含量检验结果合格),参考《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以及《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33.1)的规定从轻处罚的判断标准,建议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因当事人经营的与抽检同批次的油品已全部售出,根据上述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对销售不符合标准0#车用柴油的行为予以改正。
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处抽检批次产品货值金额19,399.2元1倍的罚款,罚款19,399.2元;没收违法所得1,249.27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泉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7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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