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消函〔2021〕299号
关于明确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
消防安全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消防救援支队,雄安新区消防筹备组,总队机关: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有关事项重点强调如下:
一、关于行政许可范围
严格按照《消防法》确定的行政许可范围,依法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贯彻落实《河北省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冀三重四创五优化﹝2021﹞1号),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餐饮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不含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申请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上述场所主动申请办理的,辖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和办理。
二、关于办理方式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人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或者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两种方式”办理。
《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指导意见(暂行)》(冀消函﹝2019﹞356号)不再执行。
三、关于办理流程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理流程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执行。消防救援机构必须通过消防监督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流转,确保网上可查询统计,杜绝体外循环。
目前,部局正在研发公众聚集场所告知承诺系统和新版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在新系统投入使用前,各市消防救援支队在现有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增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过渡期)”流程。
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办理流程包含申请、受理及许可、现场核查三个步骤。消防救援机构暂时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受理申请,按照新设置的流程网上流转,当场作出决定,并制作《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送达当事人。
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办理流程包含申请、受理、现场检查、许可四个步骤。消防救援机构使用现有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原流程流转审批,制作《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等新式法律文书及时送法当事人,并作为附件上传系统。
四、关于申请材料
此次《消防法》修改,申请材料取消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书、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教育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增加了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各地不得违法违规增设前置条件和申请材料,同时要按照下列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附基本信息登记表)或者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申请人应按照说明逐项、如实填写,确保内容准确、完整;《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应加盖单位印章(没有印章的除外),并由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不能委托他人代签。申请人因不会写字等特殊原因不能签名的,可以采取捺指印方式代替。《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应加盖公众聚集场所印章,没有印章的,应由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名或捺指印。
(二)营业执照。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的,现场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由消防救援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一致的加盖“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由提供人、核对人分别在“提供人”、“核对人”栏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资料的,应当扫描或拍照上传有关材料的原件,由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通过部门间政务信息共享进行核实。核对人要在核查文件纸质档案上加盖“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在“核对人”栏签字确认,在“提供人”部分填写查询的网站名称,并保存核查网址(网页)截图。实行“证照联办”的,可以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确认保留预先登记的企业名称作为场所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申请人应当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制定符合单位实际、内容完整的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根据单位实际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四)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场所所在建筑属于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的,应提供由具备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或者由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名。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场所,应提供按比例绘制、制作规范的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或者由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名。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主要指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新式法律文书:目前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公众聚集场所告知承诺系统”和“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不能生成且需要印制消防救援机构名称的新式“受理/不予受理凭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撤销许可决定书、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由辖区消防救援机构自行按规定格式制作,并作为附件及时上传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不再制发。
(二)纳入双随机抽查:公众聚集场所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投入使用、营业后,辖区消防救援机构都要将其纳入本地“双随机”检查对象名库,依法实施随机抽查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可以不申请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不得以“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为由立案处罚。
(三)做好政策对接:各地消防救援机构要通过函告、会商、联合发文等形式,做好与当地公安、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等部门的政策对接,于法无据不得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作为其他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避免出现因政策冲突导致企业和群众办证陷入“死循环”现象。
(四)举报投诉核查:公众聚集场所依法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并投入使用后,消防救援机构收到群众关于公众聚集场所承诺不实举报投诉的,要及时受理并核查。核查发现“场所所在建筑为合法建筑”承诺不属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法撤销相应许可,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发现存在其他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要按照总队印发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实施办法》(冀消〔2021〕1号)依法受理和处理。
附件:《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1年6月21日
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1年6月21日印发
承办单位:法工处 经办人:杜卫果 李洁 电话:89181520 共印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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