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8/2021-00949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06-08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平泉市鑫浩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市监行处〔 2021 〕293号
2021-06-07   11时33分 浏览次数:

平泉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市监行处〔 2021 〕293号

公 示     

当事人:平泉市鑫浩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经营范围:商品批发、零售;五金产品、日用品、初级农产品、电子产品、办公用品、针纺织品、服装、鞋帽销售及网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场所:平泉市平泉镇兴平北路金世纪嘉园S7幢17号房。

2021年1月15日我局接到平泉市公安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及相关材料,公安局于2019年12月4日接到河北山庄老酒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报案,称润华酒店的山庄皇家窖藏(内部品鉴)十二年存在售假问题,公安局经调查发现,平泉鑫浩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投诉举报人为河北山庄老酒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河北山庄老酒股份有限公司是“

”(山莊及图)和“山莊皇家窖藏”两个注册商标专用权所有人。2021年1月21日,平泉市公安局将涉案的物品“山莊皇家窖藏”16年20箱(450ML×4)和“山莊皇家窖藏”20年8箱(450ML×2×2)和扣押润华酒店的“山莊皇家窖藏”12年50箱(450ML×2×2)移交我局。当天执法人员会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郭金生对涉案物品实施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山莊皇家窖藏”(内部品鉴)12年、16年和20年白酒都有“

”(山莊及图)和“山莊皇家窖藏”两个注册商标标识。2019年12月12日平泉市公安局聘请河北山庄老酒股份有限公司对以上产品进行了鉴定,确认这三款产品非河北山庄老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执法人员经请示市局领导批准后对涉案商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后,当事人当场未提出异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2021年1月24日执法人员又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存有相同商品,当事人也未提供相关的票据,现场未发现商品标价。2021年2月2日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郭金生作了询问笔录。2021年2月20日,当事人收回了销售给润华酒店的“山莊皇家窖藏”(内部品鉴)12年50箱(450ML×2×2)。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当事人经营的“山莊皇家窖藏”(内部品鉴)12年、16年和20年出具了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

经调查,当事人自述称于2019年11月18日,从邢台韩玉雷处购进了三种白酒,山莊皇家窖藏(内部品鉴)12年61箱,规格450ML×2×2;山莊皇家窖藏(内部品鉴)16年25箱,规格450ML×4;山莊皇家窖藏(内部品鉴)20年10箱, 规格450ML×2×2。山莊皇家窖藏(内部品鉴)12年购进价380元/箱;山莊皇家窖藏(内部品鉴)16年购进价600元/箱;山莊皇家窖藏(内部品鉴)20年购进价1100元/箱。以上三种白酒,当事人销售给平泉润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山莊皇家窖藏(内部品鉴)12年50箱,销售价500元/箱,销售给是平泉润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经理李国臣10箱,销售价500元/箱,另外一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郭金生称自己喝了;山莊皇家窖藏(内部品鉴)16年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郭金生自己喝了5箱,其余20箱未销售;山莊皇家窖藏(内部品鉴)20年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郭金生自己喝了2箱,其余8箱未销售。山莊皇家窖藏(内部品鉴)16年和简装山莊皇家窖藏20年当事人没有销售,没有标价和销售价。当事人经营的山莊皇家窖藏(内部品鉴)12年、16年和20年三种商品不能提供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和商品的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所说的是从邢台韩玉雷处购买的,经公安局调查,韩玉雷否定销售给当事人以上三种商品,当事人不能提供山莊皇家窖藏(内部品鉴)12年、16年和20年合法的供货来源。山莊皇家窖藏(内部品鉴)12年、16年和20年经河北山庄老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非河北山庄老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

河北山庄老酒股份有限公司是“

” (山莊及图)和“山莊皇家窖藏”两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所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核定的商标类别分别为33类,商品及服务项目包括酒;汽酒。“山莊及图”既“

”(山莊及图)商标曾在2010年1月15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相关公众熟知的中国驰名商标。

当事人于2019年1月18日购进的山庄皇家窖藏(内部品鉴)12年、16年、20年三种白酒所使用的商标都是“

”(山莊及图)和“山莊皇家窖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时,不能提供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和商品的相关证明材料,经“

”(山莊及图)和“山莊皇家窖藏”商标使用权人鉴定,认定为假冒“

”(山莊及图)和“山莊皇家窖藏”两个注册商标的商品,所有权人出具了《鉴定报告》。执法人员将当事人经营的山庄皇家窖藏(内部品鉴)12年、16年、20年三种商品与河北山庄老酒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品进行了详细比对,发现:从两种货品外包装箱、内包装箱及酒瓶看,包装装潢的整体外观设计风格、印刷颜色、布局等完全相同,两者均印制相同的厂名、厂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山莊及图)和“山莊皇家窖藏”两个注册商标标识。当事人经营的山庄皇家窖(内部品鉴)藏12年、16年、20年三种商品无公司防伪标,没有生产日期,酒瓶防伪扣与正品明显不同。

执法人员通过调查核实、详细分析比对,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山庄皇家窖藏(内部品鉴)12年、16年、20年购进价分别是382元/箱、600元/箱和1100元/箱,河北山庄老酒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山庄皇家窖藏12年、16年、20年出厂价分别是670元/箱、1120元/箱和2600元/箱。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商品的进货价格明显低于正品出厂价格,结合2019年12月12日商标专用权所有人提供的鉴定报告,综合判定当事人经营标记有“

”(山莊及图)和“山莊皇家窖藏”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属于假冒河北山庄老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

当事人购进山莊皇家窖藏(内部品鉴)12年61箱,规格450ML×2×2;山莊皇家窖藏(内部品鉴)16年25箱,规格450ML×4;山莊皇家窖藏(内部品鉴)20年10箱, 规格450ML×2×2。山莊皇家窖藏(内部品鉴)12年购进价380元/箱;山莊皇家窖藏(内部品鉴)16年购进价600元/箱;山莊皇家窖藏(内部品鉴)20年购进价1100元/箱。以上三种酒,当事人销售给平泉润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内部品鉴山莊皇家窖藏12年50箱,销售价500元/箱,销售给平泉润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经理李国臣10箱,另外一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郭金生自己喝了,山莊皇家窖藏12年货值是30500(61箱×500)元;山莊皇家窖藏(内部品鉴)16年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郭金生自己喝了5箱,其余20箱未销售;山莊皇家窖藏(内部品鉴)20年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郭金生自己喝了2箱,其余8箱未销售。山莊皇家窖藏(内部品鉴)16年和山莊皇家窖藏(内部品鉴)20年当事人未销售,没有标价和销售价。由于山庄皇家窖藏内部品鉴酒是河北山庄老酒股份有限公司赠送、日常宴请和品鉴会、老乡会用酒,不在市场流通,没有市场平均价。经平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价值为:名称“山庄皇家窖藏12年内部品鉴酒,规格450ML*4瓶,数量61件,重置单价500元,认定值30500元;名称“山庄皇家窖藏16年,规格450ML*4瓶,数量25件,重置单价1050元,认定值26250元;名称“山庄皇家窖藏20年内部品鉴酒,规格450ML*4瓶,数量10件,重置单价2000元,认定值20000元;合计价值为76750元。依据平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和执法调查结果,认定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767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1月2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是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市场主体。

2.2021年1月21日和1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3.2021年2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4.2021年1月21日,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10张,证明当事人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

5.2021年1月15日,平泉市公安局案件线索移交函、案件移交说明及相关材料共8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事实及违法经营额的事实。

6.2021年1月21日,承德山庄老酒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

” (山莊及图)和“山莊皇家窖藏”两个商标注册证、山莊及图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及山庄皇家窖藏12年、16年、20年三种白酒的照片品鉴酒管控办法共35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的标注有“

”(山莊及图)和“山莊皇家窖藏”两个注册商标标识的“山莊皇家窖藏” 12年、16年、20年三种白酒,经查证,属于假冒河北山庄老酒股份有限公司“

”(山莊及图)和“山莊皇家窖藏”牌白酒的产品。尽管当事人不知道其销售的商品是假冒产品,但其不能证明经营商品的合法来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该款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侵犯河北山庄老酒股份有限公司“

”(山莊及图)和“山莊皇家窖藏”两个注册商标白酒的行为,不具有《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从轻、从重的情节,适用一般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106.3):“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 1.5 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可以处 7.5 万元以上 17.5 万元以下的罚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受到没收侵权商品并给予当事人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结合自由裁量,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是76750元,建议对当事人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山莊皇家窖藏(内部品鉴)12年50箱(450ML×2×2);山莊皇家窖藏16年(内部品鉴)20箱(450ML×4);山莊皇家窖藏(内部品鉴)20年8箱(450ML×2×2);

2.罚款十五万叁仟伍佰元整(¥1535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应到中国建设银行平泉市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8080051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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