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8/2021-01097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1-06-21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当事人:平泉国人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平泉国人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于2019年11月28日,住所在平泉市玉宇明珠底商E区7#25、26、27号,经营范围包括初、中等文化教育培训。
2021年05月1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平泉市玉宇明珠底商E区7#25、26、27号的平泉国人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用于广告宣传的纸质传单上印有“国人助力/全力一搏/直击名校”“1-5年级期末冲刺班稳固基础查漏提分”“集训营辅导模式 全力冲击名校”“九年经验 专业培训”、“专业的学情分析 精准快速提分”字样。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
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04月20日和2021年05月11日两次让该公司工作人员在从网上找广告经营者分两次设计印制了纸质广告宣传单10000张,制作广告的费用为2000元,广告内容由平泉国人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提供审核。广告宣传单由该公司工作人员在该公司内和大街上免费散发。截止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当日,剩余650张未散发。广告经营单位和接收广告宣传单人员详细情况因证据有限,无法追查。当事人公司成立日期为2019年11月28日,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营利性)的签发日期为2019年11月22日,至今日不满两年。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中提到“九年经验 专业培训”内容。事实上当事人的公司经理及妻子伊娟,在开办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之前,有从事民办学校培训教育工作经验,其他员工并不具有“九年的专业培训”经验,当事人在广告中以公司名义对外宣传“九年经验 专业培训”,有误导或夸大宣传倾向性。当事人广告宣传单上印制有“国人助力/全力一搏/直击名校”“1-5年级期末冲刺班稳固基础查漏提分”“集训营辅导模式 全力冲击名校”等内容,不能提供参加培训的孩子们的学习成绩统计材料,未对参加培训教育孩子是否考上名校进行调查,广告内容不真实。当事人在发布含有以上内容广告期间未获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05月18日的现场检查笔录 ,证明当事人发放印有“国人助力/全力一搏/直击名校”“1-5年级期末冲刺班稳固基础查漏提分”“集训营辅导模式 全力冲击名校”“九年经验 专业培训”、“专业的学情分析 精准快速提分”字样的广告宣传单和现场存有未发放的广告宣传单650张的事实。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制作发放印有“国人助力/全力一搏/直击名校”“1-5年级期末冲刺班稳固基础查漏提分”“集训营辅导模式 全力冲击名校”“九年经验 专业培训”、“专业的学情分析 精准快速提分”字样的广告宣传单的事实。
3.现场提取的广告宣传单证明了该公司发放的宣传单上印“国人助力/全力一搏/直击名校”“1-5年级期末冲刺班稳固基础查漏提分”“集训营辅导模式 全力冲击名校”“九年经验 专业培训”、“专业的学情分析 精准快速提分”字样。
4.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平泉国人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伊娟的委托书和伊娟及被委托人王浩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和王浩处理该案相关事宜的合法性。
6. 当事人提供的记账凭证、现金日记账簿、公司例会记录等材料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他人印制自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事实及广告费用金额情况。
7.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的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当事人在发放广告宣传单上印“国人助力/全力一搏/直击名校”“1-5年级期末冲刺班稳固基础查漏提分”“集训营辅导模式 全力冲击名校”“九年经验 专业培训”、“专业的学情分析 精准快速提分”的广告宣传用语,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及该款(三)项“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于2021年6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规定有效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案发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积极整改,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在规定时间、地点接受询问且如实回答,涉案金额较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参考《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0.1)的规定,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用2000元三倍罚款,罚款人民币陆仟(¥60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应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泉县支行或承德银行平泉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8080051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6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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