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38/2021-01032 |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发布机构: 平泉市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2021-06-15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平泉市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共5类、54项) | |||||||
单位:平泉市交通运输局 (公章)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 平泉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2、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3、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4、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5、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6、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7、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8、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省政府令〔2010〕第4号)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严重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进行责任倒查。倒查装载、配载的货运源头单位、车辆生产或者改装企业、车辆所属单位、途经公路治超检测站或者超限检测点等单位或者个人。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再转送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逐级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通过直接、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注意保留《送达回证》等相关送达凭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承担相应责任: 1、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3、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 4、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5、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行政处罚 |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 平泉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再转送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逐级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通过直接、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注意保留《送达回证》等相关送达凭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承担相应责任: 1、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3、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 4、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5、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 | 行政处罚 |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及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 平泉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再转送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逐级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通过直接、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注意保留《送达回证》等相关送达凭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承担相应责任: 1、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2、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3、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 4、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5、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 | 行政处罚 | 对无照经营,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平泉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再转送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逐级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通过直接、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注意保留《送达回证》等相关送达凭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4、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5、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6、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法行为。 | |
5 | 行政处罚 | 对无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 平泉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再转送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逐级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通过直接、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注意保留《送达回证》等相关送达凭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4、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5、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6、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法行为。 | |
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或使用无效的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 | 平泉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再转送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逐级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通过直接、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注意保留《送达回证》等相关送达凭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4、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5、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6、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法行为。 | |
7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与法条不符 | 平泉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再转送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逐级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通过直接、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注意保留《送达回证》等相关送达凭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4、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5、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6、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法行为。 | 委托乡镇行使 |
8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 平泉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再转送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逐级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通过直接、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注意保留《送达回证》等相关送达凭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4、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5、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6、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法行为。 | |
9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处罚 | 平泉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再转送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逐级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通过直接、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注意保留《送达回证》等相关送达凭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4、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5、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6、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法行为。 | |
10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 平泉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再转送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逐级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通过直接、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注意保留《送达回证》等相关送达凭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4、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5、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6、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法行为。 | |
11 | 行政处罚 | 对不规定站点停靠或线路行驶;强行招揽旅客、货物;擅自变更车辆或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擅自终止客运经营;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罚 | 平泉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再转送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逐级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通过直接、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注意保留《送达回证》等相关送达凭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4、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5、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6、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法行为。 | |
12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 | 平泉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再转送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逐级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通过直接、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注意保留《送达回证》等相关送达凭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4、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5、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6、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法行为。 | |
13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不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故意绕道行驶的处罚 | 平泉市交通运输局 | 《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 (二)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再转送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逐级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通过直接、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注意保留《送达回证》等相关送达凭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4、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5、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6、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法行为。 | |
14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 平泉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再转送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逐级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通过直接、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注意保留《送达回证》等相关送达凭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4、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5、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6、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法行为。 | |
15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企业1年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处罚 | 平泉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再转送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逐级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通过直接、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注意保留《送达回证》等相关送达凭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承担相应责任: 1、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2、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3、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4、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5、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6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站(场)允许无照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的,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处罚 | 平泉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再转送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逐级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通过直接、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注意保留《送达回证》等相关送达凭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4、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5、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6、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法行为。 | |
17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处罚 | 平泉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再转送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逐级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通过直接、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注意保留《送达回证》等相关送达凭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4、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5、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6、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法行为。 | |
18 | 行政处罚 | 对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尾箱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或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平泉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再转送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逐级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通过直接、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注意保留《送达回证》等相关送达凭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 |
19 | 行政处罚 |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 平泉市交通运输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2、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3、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4、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再转送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逐级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通过直接、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注意保留《送达回证》等相关送达凭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 |
2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或使用无效从业资格证或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转让、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 平泉市交通运输局 | 《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再转送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逐级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通过直接、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注意保留《送达回证》等相关送达凭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4、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5、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6、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法行为。 | |
21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 平泉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再转送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逐级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通过直接、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注意保留《送达回证》等相关送达凭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4、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5、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6、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法行为。 | |
22 | 行政处罚 | 对货运经营者聘用无从业资格证的货运车辆驾驶员的处罚 | 平泉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O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每人次五百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货运经营者责令停业整顿直至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再转送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逐级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通过直接、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注意保留《送达回证》等相关送达凭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承担相应责任:对治超责任不落实,履行职责不认真,超限超载车辆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特别是因超限超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 | |
23 | 行政处罚 | 对货运源头单位未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治超工作职责,未建立并未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的;未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未按规定登记货运车辆、驾驶员和货物的信息并及时报送登记结果的;未配备装载、配载计重设施、设备的;,未接受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 平泉市交通运输局 |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附: 第十八条 从事砂石料、铁粉、煤炭、钢材、水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港口经营企业、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及其他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治超工作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三)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登记货运车辆、驾驶员和货物的信息,并及时报送登记结果; (四)配备装载、配载计重设施、设备; (五)接受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再转送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逐级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通过直接、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注意保留《送达回证》等相关送达凭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承担相应责任:对治超责任不落实,履行职责不认真,超限超载车辆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特别是因超限超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 | |
24 | 行政处罚 |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 平泉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再转送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逐级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通过直接、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注意保留《送达回证》等相关送达凭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承担相应责任: 1、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2、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3、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 4、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5、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5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 平泉市交通运输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再转送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逐级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通过直接、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注意保留《送达回证》等相关送达凭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4、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5、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6、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法行为。 | |
2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 平泉市交通运输局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再转送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逐级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通过直接、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注意保留《送达回证》等相关送达凭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4、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5、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6、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法行为。 | |
27 | 行政处罚 | 对聘用未取得或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未按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 | 平泉市交通运输局 | 《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再转送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逐级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通过直接、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注意保留《送达回证》等相关送达凭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及核发从业资格证的; 2、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3、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法行为。 | |
2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对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对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处罚;对铁轮车、覆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处罚;对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处罚;对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平泉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再转送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逐级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通过直接、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注意保留《送达回证》等相关送达凭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 |
29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 平泉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再转送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逐级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通过直接、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注意保留《送达回证》等相关送达凭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 |
30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 平泉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再转送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逐级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通过直接、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注意保留《送达回证》等相关送达凭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 |
31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平泉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再转送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逐级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通过直接、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注意保留《送达回证》等相关送达凭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 |
3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平泉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再转送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逐级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通过直接、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注意保留《送达回证》等相关送达凭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 |
33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平泉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再转送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逐级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通过直接、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注意保留《送达回证》等相关送达凭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 |
3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平泉市交通运输局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再转送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逐级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通过直接、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注意保留《送达回证》等相关送达凭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4、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法行为。 | |
3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平泉市交通运输局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正)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再转送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逐级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通过直接、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注意保留《送达回证》等相关送达凭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4、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法行为。 | |
36 | 行政强制 | 对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且拒不改正的,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可以扣留车辆 | 平泉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 1.强制措施阶段责任:现场勘察,制作询问笔录,并要求当事人现场签字;当事人不予签字的,邀请见证人签字;没有见证人的注明情况; 2.通知阶段责任:制作扣押物品清单交当事人确认,调查审批后,下发并送达决定书; 3.履行阶段责任: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发还扣押的物品和财物;并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3、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法行为。 | |
37 | 行政强制 |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 | 平泉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1.强制措施阶段责任:现场勘察,制作询问笔录,并要求当事人现场签字;当事人不予签字的,邀请见证人签字;没有见证人的注明情况; 2.通知阶段责任:制作扣押物品清单交当事人确认,调查审批后,下发并送达决定书; 3.履行阶段责任: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发还扣押的物品和财物;并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3、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法行为。 | |
38 | 行政强制 | 对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采取强制卸货。 | 平泉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 1.强制措施阶段责任:现场勘察,制作询问笔录,并要求当事人现场签字;当事人不予签字的,邀请见证人签字;没有见证人的注明情况; 2.通知阶段责任:制作扣押物品清单交当事人确认,调查审批后,下发并送达决定书; 3.履行阶段责任: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发还扣押的物品和财物;并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3、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法行为。 | |
39 | 行政强制 | 对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 | 平泉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 1.强制措施阶段责任:现场勘察,制作询问笔录,并要求当事人现场签字;当事人不予签字的,邀请见证人签字;没有见证人的注明情况; 2.通知阶段责任:制作扣押物品清单交当事人确认,调查审批后,下发并送达决定书; 3.履行阶段责任: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发还扣押的物品和财物;并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3、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法行为。 | |
40 | 行政强制 | 对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中,对无道路运输证件、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件,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或者拒不接受检查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可以暂扣相应车辆或者相关证件 | 平泉市交通运输局 |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中,对无道路运输证件、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件,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或者拒不接受检查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可以暂扣相应车辆或者相关证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强制措施阶段责任:现场勘察,制作询问笔录,并要求当事人现场签字;当事人不予签字的,邀请见证人签字;没有见证人的注明情况; 2.通知阶段责任:制作扣押物品清单交当事人确认,调查审批后,下发并送达决定书; 3.履行阶段责任: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发还扣押的物品和财物;并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3、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法行为。 | |
41 | 行政强制 |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 | 平泉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1.强制措施阶段责任:现场勘察,制作询问笔录,并要求当事人现场签字;当事人不予签字的,邀请见证人签字;没有见证人的注明情况; 2.通知阶段责任:制作扣押物品清单交当事人确认,调查审批后,下发并送达决定书; 3.履行阶段责任: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发还扣押的物品和财物;并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承担相应责任: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 | |
42 | 行政强制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 | 平泉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1.强制措施阶段责任:现场勘察,制作询问笔录,并要求当事人现场签字;当事人不予签字的,邀请见证人签字;没有见证人的注明情况; 2.通知阶段责任:制作扣押物品清单交当事人确认,调查审批后,下发并送达决定书; 3.履行阶段责任: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发还扣押的物品和财物;并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承担相应责任: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 | |
43 | 行政确认 | 客运站站级核定 | 平泉市交通运输局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2、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核查和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决定责任权由承德市交通运输局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4 | 行政确认 | 公路施工作业验收 | 平泉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与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从业单位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现场勘验(核查),并提出评价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验收或者不予验收;法定告知(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印发批复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竣工质量鉴定受理条件的公路工程不予受理的; 2、对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及意见的; 3、不按照规定履行工程竣工质量监督职责或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 4、对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 5、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6、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发生可以避免的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的; 7、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8、在质量鉴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在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5 | 行政确认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由承德市交通运输局办理此项工作。建议本级取消) | 平泉市交通运输局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1年第13号)第十六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十八条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册。 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自己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持其从业资格证及车辆运营证申请注册。 |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2、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3、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车辆营运证;5、继续教育记录; 二、受理:受理材料,检查材料完整性、正确性; 三、审核通过:依法当场受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确认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 |
46 | 行政确认 | 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 | 平泉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二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 1.受理:依法受理提交的材料。 2.审查: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确认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 |
47 | 行政确认 | 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 | 平泉市交通运输局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现场勘验(核查),并提出评价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验收或者不予验收;法定告知(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印发批复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竣工质量鉴定受理条件的公路工程不予受理的; 2、对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及意见的; 3、不按照规定履行工程竣工质量监督职责或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 4、对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 5、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6、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发生可以避免的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的; 7、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8、在质量鉴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在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8 | 行政确认 | 公路工程竣工质量复测 | 平泉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与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从业单位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勘察、调查、核实。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许可条件的,按期签发《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4.送达阶段责任:通知行政相对人签收全套《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竣工质量鉴定受理条件的公路工程不予受理的; 2、对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及意见的; 3、不按照规定履行工程竣工质量监督职责或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 4、对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 5、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6、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发生可以避免的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的; 7、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8、在质量鉴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在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9 | 行政确认 | 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核验 | 平泉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与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从业单位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勘察、调查、核实。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许可条件的,按期签发《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4.送达阶段责任:通知行政相对人签收全套《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竣工质量鉴定受理条件的公路工程不予受理的; 2、对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及意见的; 3、不按照规定履行工程竣工质量监督职责或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 4、对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 5、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6、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发生可以避免的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的; 7、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8、在质量鉴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在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0 | 行政确认 |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 | 平泉市交通运输局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十九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A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 (二)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A级的,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整改合格后准许其继续经营; (三)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级的,可视情适当核减车辆经营权; (四)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应当收回车辆经营权,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备案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备案,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备案检查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确认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 |
51 | 行政确认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许可事项变更 | 平泉市交通运输局 | 《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第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 | 责任事项:《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确认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 |
52 | 行政奖励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 | 平泉市交通运输局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对组织机构及个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登记发证责任: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确认或证明等;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4.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法行为。 | |
53 | 其他类 | 规范出租车车型、车容车貌、专用设施设备 | 平泉市交通运输局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 (二)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三)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 (四)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 (五)计程计价设备、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 | 审查责任:对出租车车型、车容车貌、专用设施设备进行规范审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4.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法行为。 | |
54 | 其他类 | 出租汽车年度审验 | 平泉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第六章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客运车辆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法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三)车辆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 审验责任: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4.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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