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8/2021-00380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04-15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平泉市杨树岭镇纪家营超市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 市监行处〔2021〕 073 号
2021-04-09   16时43分 浏览次数:

当事人字号名称:平泉市杨树岭镇纪家营超市

主体经营资质名称:营业执照


性质:个体工商户


经营范围:卷烟、雪茄烟、食品、服装、化妆品、文教用品、儿童玩具、针纺织品、日用百货、小五金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经营者:祁桂兰


2021年0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泉市杨树岭镇纪家营村的“平泉市杨树岭镇纪家营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商店负责人祁桂兰现场出示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事项,注册号:92130823MA093HKY3P,名称:平泉市杨树岭镇纪家营超市,类型:个体户,经营场所:平泉市杨树岭镇纪家营村,经营者:祁桂兰,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4年10月21日,经营范围:五卷烟、雪茄烟、食品、服装、化妆品、文教用品、儿童玩具、针纺织品、日用百货、小五金零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项目未核准登记“祭祀用品”零售,当事人实际经营活动中从事了祭祀用品销售,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行为。当日报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1年03月24日,对“平泉市杨树岭镇纪家营超市”负责人祁桂兰依法进行了询问。

经查:当事人依法办理的《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中,不含“祭祀用品”销售事项,当事人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03月23日的现场笔录,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平泉市杨树岭镇纪家营超市从事祭祀用品销售依法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超市销售祭祀用品,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2.2021年03月23日,执法人员对检查现场进行了拍照,证明平泉市杨树岭镇纪家营超市从事祭祀用品销售的事实存在。

3.2021年03月24日的询问笔录,进一步证明平泉市杨树岭镇纪家营超市从事“祭祀用品”销售,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事实确实存在。

4. 2021年03月24日,祁桂兰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我局已于2020年 3月24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平市监行处听告(2021)07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擅自变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构成了“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2.2,本案当事人既无“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也无“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建议予以一般处罚。

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受到处15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泉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3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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