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8/2021-00248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03-09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王海军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平市监行处 〔2021〕17号
2021-03-09   08时49分 浏览次数: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市监行处 〔2021〕17号

当事人:王海军                                     

住所(住址):平泉市七家岱乡雹神庙社区                         

                                                         

2020年11月13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内容为平泉市七家岱雹神庙社区,村民王**在自家养殖场内酿造白酒。

2020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王海军(王**之子)的陪同下对王**家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在王**家养殖场东北角的平房内发现有发酵池四个,蒸锅一台,冷凝设备一台,现场未生产。在王**家中发现白酒,规格2.5L的52桶、规格5L的17桶、规格20L 的1桶,共235L,在抽屉内检查出销售记录,显示销售55L。王海军现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设备及白酒实施了查封扣押,当场交付了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平市监食队行强决〔2020〕017号)和财物清单(2020017)。

经调查,被举报人王**之子王海军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未经许可的情形下,于2019年1月在自家养殖场利用自家土地种植的玉米、高粱发酵饲料的便利条件酿造白酒330L,因发酵成本太高,未再进行发酵酿造,生产过程未记录。销售记录显示2019年3月18日销售给姜**15L,销售金额500元,2019年3月20日销售给姜**20L,销售金额860元,2019年4月7日销售给姜**20L,销售金额810元;销售给养殖场工人15L,抵工人工资300元;另有25L送给亲戚品尝(周治满、苏绍勤提供了证明材料)。至2020年11月14日检查时,有235L存放在王海军家中。因包装不同酒的销售价格不同,但酒的销售价格均为20元/升。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白酒330L,销售价格均为20元/升,货值金额6600元,共销售70L,违法所得247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材料:证明了当事人涉嫌未取得许可从事白酒生产的事实;

2、2020年11月14日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未取得许可从事白酒生产的事实;

3、2020年11月14日现场检查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销售违法生产白酒的事实;

5、2020年11月17日对王海军的询问笔录,证明了王海军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从事白酒生产的数量和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赠送亲戚朋友25L白酒的证明,证明了当事人送给亲戚朋友的白酒未获利的事实;

7、王海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

我局已向当事人告知拟处罚情况,于2021年2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平市监行听告(2021)17号】。

当事人未取得许可从事白酒生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无证生产经营白酒的违法行为。

鉴于本案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违法行为较轻,至调查终结之日,尚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提供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0.1项: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6.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 倍以上 13 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白酒生产经营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蒸锅一台、冷凝设备一台、白酒235L;2、没收违法所得2470元;3、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泉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3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  一  份送达,  一  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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