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8/2021-00273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1-03-22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市监行处[ 2021] 27号
当事人:平泉市平泉镇天印蔬菜水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住址):平泉市平泉镇**********
经营者: 周淑芹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2020年11月27日,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协同河北泰斯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人员,执行市场监督抽检任务。对平泉市平泉镇天印蔬菜水果店经营的芹菜(2020年11月27日购进)进行了抽样检验。2020年12月10日,经河北泰斯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芹菜进行检验,出具编号为GTJ202009850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平市监食流告【2020】030号)和检验报告(GTJ202009850),告知了检验结果:芹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送达了询问通知书和责令召回通知书,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没有2020年11月27日抽检批次的芹菜。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2020年12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以上过程执法人员均出示执法证件,并被当事人确认。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7日, 在平泉镇三联批发市场内,从申连军蔬菜店购进芹菜20斤,购进价格1.5元/斤,货值30元。进货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和产地证明。上述证明材料当事人都已提供给我局。到2020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时,上述产品已全部销售,芹菜销售价5元/公斤,获利情况不详。购买者信息未登记,已经在超市内显著位置张贴召回公告,截止到2020年12月22日,没有召回问题产品。
当事人经营的芹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 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11月27日的编号为:XC2013088112313702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经营进货日期为2020年11月27日的芹菜抽样的事实;
2、2020年12月16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已经没有进货日期为2020年11月27日芹菜的事实。
3、2020年12月10日,经河北泰斯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芹菜进行检验,出具编号为GTJ202009850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2020年12月23日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蔬菜、水果零售。2020年11月27日, 在平泉镇三联批发市场内,从申连军蔬菜店购进芹菜20斤,购进价格1.5元/斤,货值30元。进货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和产地证明。销售价5元/公斤,已全部销售,获利情况不详。
5、2020年12月23日,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和产地证明。证明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6、2020年12月23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7、2020年12月23日,当事人提供了召回公告和召回说明。说明当事人进行了问题产品的召回工作,截止2020年12月22日没有问题产品被召回。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处罚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1年2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平市监处告【2021】2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的芹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我局认为:当事人从合法正规渠道购进芹菜,认真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进货时索要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和产地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五)项(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因当事人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同批次芹菜早已销售完,且无召回产品,无法作没收处理。
当事人如对本免予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泉市人民法院起诉。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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