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在申请人领取过程中因保管不善丢失。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将上述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声明作废。如有异议,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平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平泉市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提出,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按规定补发。
序号 | 权利人名称 | 义务人 | 证明号 | 备注 |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行 | 姜艳琪 计德洋 | 冀(2021)平泉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822号 | |
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行 | 田立军 王素芳 | 冀(2021)平泉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945号 | |
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行 | 蔡可鑫 刘海洋 | 冀(2021)平泉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755号 | |
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行 | 王红亮 张雪玲 | 冀(2021)平泉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404号 | |
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行 | 王利军 李春梅 | 冀(2021)平泉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474号 | |
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行 | 高文欢 | 冀(2021)平泉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242号 | |
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行 | 武英杰 张晓静 | 冀(2021)平泉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777号 | |
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行 | 董春林 王艳芹 | 冀(2021)平泉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763号 |
特此公告。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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