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45/2021-01959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卧龙镇 |
成文日期: 2021-10-20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及《承德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卧龙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下同)依法聘用的辅助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卧龙镇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 卧龙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统一领导本辖区内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工作。
卧龙镇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其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岗前培训、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精简高效、竞争择优的原则。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坚持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因工作需要,拟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制定聘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聘用方案应当包含拟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数量、基本要求、工作要求等内容,并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聘用方案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
第七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招聘应当统一组织考试,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基础法律知识应当作为必考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方案的要求,对考试合格的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一)未满18周岁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结案的;
(三)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
(四)因违纪违规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或者辞退的;
(五)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其他不适合从事行政执法辅助工作的。
资格审查主要对应聘者的基本身份信息、学历、履历档案资料等进行审查。如发现有伪造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故意隐瞒事实等,经核实后应当立即取消其应聘资格。
第九条 对通过笔试和面试,且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者,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应聘者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当包括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身份性质、岗位职责、工资待遇、聘用期限、权利义务及合同解除等内容。
行政执法机关采取劳务派遣方式招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与该行政执法机关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与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公示有关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名单,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承担以下工作:
(一)独立承担行政执法工作中下列事务性、技术性、保障性工作:
1.文书制作、档案管理、执法接线查询、窗口接送材料、信息采集与录入等事务性工作;
2.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统计、实验室分析、翻译等纯技术性工作;
3.通信保障、执法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保障性工作。
(二)承担下列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
1.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宣传相关法律和政策,预防、制止违法行为;
2.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3.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
4.协助行政执法人员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和执行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以下工作:
(一)行政执法的立案、受理工作;
(二)独立从事行政执法的调查和审核工作;
(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工作;
(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五)独立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救助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质性权利义务的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职责、滥用职权;
(二)索贿受贿、敲诈勒索;
(三)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庇护违法者;
(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五)庇护本地方、本部门、本系统的不正当利益;
(六)侵犯公民的人身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
(七)损害公共利益;
(八)转借、出租或者买卖制式服装,非行政执法活动时,着制式服装出入娱乐场所;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聘用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相应待遇。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通过公开、公平、公正招聘;
(二)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报酬,参加社会保险;
(三)对行政执法机关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四)获得精神、物质奖励;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工作纪律;
(二)服从行政执法机关管理,听从现场行政执法人员指挥;
(三)严格遵守仪容仪表和标识佩戴等行为规范;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统一着装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着装上的标志应当明显区别于行政执法人员着装上的标志。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离岗或者被解除合同后,应当将工作证件、制服、标识、工号等交回原单位。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的,方能安排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素质。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凭合法有效的《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按监督权限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从事行政执法辅助工作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时,被监督对象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定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出勤、工作纪律、考核奖惩等日常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所产生的后果由其聘用的行政执法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聘用该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解聘或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言语,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行为粗暴、辱骂殴打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有其他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行为等符合合同约定解聘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有管辖权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省市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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