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2/2021-00092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平泉市林业和草原局
成文日期: 2021-01-18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平泉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办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政案件处罚标准的暂行办法
2021-01-18   09时57分 浏览次数:

各所属单位: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一条规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未制定出台河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标准之前,为有效保护我市森林资源,及时打击破坏占用林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标准暂按每平方米20元计算,视情节处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出台新的处罚标准后,此暂行办法自行作废。

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平泉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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