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8/2020-01789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0-09-22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平泉市斯玛特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9-22   13时45分 浏览次数:

当事人:平泉市斯玛特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经营范围:教育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文化艺术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其他经济与商务咨询服务(不含金融、证券、期货、原油、贵金属)策划创意服务;大型活动组织服务、绘画艺术创作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服务;旅行社及相关服务;其他技术推广服务;互联网广告设计制作服务、其他广告服务;提供有偿帮助服务;软件开发;影视节目制作;市场调查;图书、文具用品、金属制品、日用杂品(不含鲜花、陶瓷)、服装、电子产品销售

经营场所:平泉市平泉镇玉宇明珠广场小区商9-11幢1-2层J8号房

2020年7月21日,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北京斯玛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举报称:位于平泉市平泉镇迎宾街S7-29号的“平泉斯玛特儿童美术”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北京斯玛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请求予以查处。投诉举报人为“


”、“斯玛特儿童美术”、“斯玛特”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所有人,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核定的商标类别为41类,商品及服务项目包括“培训”、教育、教学、幼儿园、家教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北京斯玛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了保护其在中国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于2020年7月20日通过承德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对当事人进行了投诉举报,要求予以查处并告知办案结果。

2020年8月10日,执法人员接到《案件转办通知》后,对当事人实施了现场检查,发现其正处于营业状态。经营场所(当事人在2020年4月17日变更了经营住所,由原来的平泉市迎宾迎宾街迎宾小区S7号楼29室迁址至平泉市平泉镇玉宇明珠广场小区商9-11幢1-2层J8号房)一楼户外的门头悬挂着带有“


®”和“斯玛特儿童美术”标识的招牌匾一块,牌匾整体底色颜色是绿色的,牌匾上面的图形和文字的颜色是白色的。左半部分粘贴着图形商标,图形的样子是心形图标上面带有“


”字样和“®”符号的注册商标,右边粘贴着白色的“斯玛特儿童美术”中文汉字。二楼一房间内陈列、摆放着绘画用的桌子4个,椅子10把,货架1组。有6名儿童正在进行绘画。其中有3名儿童身着带有“


®”和“斯玛特儿童美术”标识的白色背心,佩戴着带有“


®”和“斯玛特儿童美术”标识的绿色围裙。桌子的一角摆放着6支带有带有“


®”和“斯玛特儿童美术”标识的画笔,货架的一个格子内罗列着带有“


®”“斯玛特儿童美术中心” 标识和“SMART ART CENTER FOR KIDS 用父亲的心做教育 你的积分我们共同的成长”等字样的“会员手册”6本。当事人不能提供以上涉案物品的合法进货证明材料,不能提供商标专用权人的授权使用文件。执法人员经请示市局领导批准后对涉案物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后,当事人当场未提出异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王芳蕾,其曾经在2018年6月7日创办了平泉市仁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是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私营企业,其担任了“仁爱”公司的法人代表;2019年1月7日其又创办了平泉市天润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变更字号名称为平泉市斯马特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也是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属于私营企业,王芳蕾同时也担任了这家公司的法人代表。2018年5月26日王芳蕾本人与注册商标持有人北京斯玛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协议书,特许经营协议书的有效期限为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签订协议后其将“斯玛特”品牌用于平泉市仁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经营中。2019年1月31日,平泉市仁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注销登记,王芳蕾与商标权人进行沟通,经对方同意后,王芳蕾又将“斯玛特”品牌用于平泉市天润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中。2020年由于受疫情影响,当事人公司没有正常运营,协议期届满后,单方面要求北京斯玛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少收些加盟费用,沟通几次最终没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没有继续签约。

当事人公司自2020年春节2020年至7月31日一直处于停业状态,自2020年8月1日至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当日恢复正常经营,总共10天时间,经调查核实期间无营业收入。

执法人员将当事人在其户外招牌、服装、文具工具等涉案物品上使用的“


”、“斯玛特”和“斯玛特儿童美术”等标识,与北京斯玛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标识做详细比对,发现两者标识的整体外观形状、字体、颜色及比例等完全相同。

2020年8月12日,当事人意识到自己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斯玛特”公司的标识进行经营涉嫌违法,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主动将户外门头的招牌匾予以拆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8月1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是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市场主体。

2.2020年8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的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的违法事实。

3.2020年8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中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的违法事实及其经营收入情况。

4.2020年8月10日,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11张,证明当事人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5.2020年7月21日,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中心的投诉举报案件分派通知及投诉人的函、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材料,证明本案的来源及当事人经营中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的违法事实。

6.2020年8月10日,当事人提供的其与北京斯玛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斯玛特儿童美术中心特许经营协议书”电子打印件一份(已与投诉举报提供的电子版进行核对一致),证明当事人超过商标注册权人授权使用期限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7.2020年8月10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的财务营业收据6份,证明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间无营业收入的情况。

8.2020年8月10日,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当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拍摄绘画儿童的体温测试登记表照片打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中的服务对象涉及了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的违法事实。

9.2020年8月12日,当事人主动拆除带有侵权标识的招牌的现场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发现其行为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

10.2020年8月10日,执法人员登录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打印的涉案当事人登记注册的企业信息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信息及其字号名称变更后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情况。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及相关商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当事人未经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在经营中将他人的注册商标做相同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局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于2020年8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规定有效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当事人违法时间较短,案发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积极整改,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在规定时间、地点接受询问且如实回答,涉案金额较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参考《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和《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06.3)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应当予以从轻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做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5000元

2.没收涉案画笔6只;背心3件;围裙3件;颜料11瓶;会员手册6本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应到中国建设银行平泉市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8080051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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