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8/2020-01673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0-08-25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平泉市杨树岭镇丰平商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8-25   09时48分 浏览次数: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市监行处〔2020〕 238 号

当事人:平泉市杨树岭镇丰平商店(冷丰平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经营者:冷丰平


2020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冷丰平开办的平泉市杨树岭镇丰平商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未经许可销售保健食品(“东鹏特饮”饮料),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冷丰平当场签收。

2020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平泉市杨树岭镇丰平商店再次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商店仍然存在销售保健食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行为,且没有及时变更许可项目。

2020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平泉市杨树岭镇丰平商店冷丰平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平泉市杨树岭镇丰平商店经营者冷丰平对未经许可销售保健食品行为认可,同时未在我局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变更许可项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身份证、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经营主体资质;

2.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当事人平泉市杨树岭镇丰平商店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规定,构成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

我局已向当事人告知拟处罚情况,于2020年8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平市监行听告(2020)23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听证要求。

鉴于本案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违法行为较轻。至调查终结之日,尚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从轻的情形,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本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泉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8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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