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8/2020-00464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0-05-15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平 泉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平市监 行处〔2020〕053 号
2020-05-15   15时02分 浏览次数:

当事人字号名称:平泉市台头山乡翔雨超市

主体经营资质名称:营业执照

性质: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平泉市台头山乡台头山社区

经营范围:食品、饮料、保健食品、烟、日用品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经营者:王宪丰  


2020年3月25日,我平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2020年防火期内,对坐落在平泉市台头山乡台头山社区的“平泉市台头山乡翔雨超市”销售的“绢花”(祭祀用品)依法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超市销售的“绢花”(祭祀用品)未明码标价,未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该超市负责人王宪丰 现场出示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事项,注册号:92130823MAOBMCHG9W,名称:平泉市台头山乡翔雨超市,类型:个体户,经营场所:平泉市台头山乡台头山社区,经营者:王宪丰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5年07月27日,经营范围:食品、饮料、保健食品、烟、日用品零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项目未核准登记“祭祀用品”零售,实际经营活动中从事了“绢花“(祭祀用品)销售。

 

经查:1.当事人于三月初,从一外地售货车处(送货车)购进“绢花”(祭祀用品)50支,进价1.50元∕支,销售价2.0元/支,没发票,货主是谁不清楚。摆放在当事人超市营业室楼道口销售,不到清明节,未售出。当事人销售“绢花”(祭祀用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2.当事人依法办理的《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中,不含“祭祀用品零售”

事项,当事人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

当事人购进的“绢花”(祭祀用品)未售出,违法所得为零。

当事人销售“绢花”(祭祀用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03月25日的现场笔录,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平泉市台头山乡翔雨超市从事祭祀用品销售依法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超市销售“绢花”(祭祀用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及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2.2020年03月25日,执法人员对检查现场进行了拍照,照片一张,证明平泉市台头山乡翔雨超市从事“绢花”(祭祀用品)销售的事实存在。

3.2020年03月25日的询问笔录,进一步证明平泉市台头山乡翔雨超市从事“绢花”(祭祀用品)销售,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及未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事实确实存在。

4. 2020年03月25日,王宪丰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上述证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规定。

我局已向当事人告知拟处罚情况,于2020年 3月27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平市监行处听告(2020)053 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案当事人销售“绢花”(祭祀用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未办理变更登记。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原则”,本案当事人既无“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也无“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综上,责令改正。结合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决定给予当事人合并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叁仟贰佰伍拾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代收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平泉市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中“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泉市人民政府或者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中,对“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 4月 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分享到微信X

用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按钮,
即可将网页分享给您的微信好友或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