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6/2020-00200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0-04-16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恒源矿业)
2020-04-16   16时04分 浏览次数: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冀承平)应急罚2020〕矿山015号

被处罚单位:   平泉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李华良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1、破碎车间内职工(申三军、刘成)在维修破碎机时未在配电箱上悬挂“有人操作、严禁合闸”等警示标志且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违章操作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询问笔录、现场隐患照片。

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项和《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柒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平泉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泉市 人民政府或者 承德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平泉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

202049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冀承平)应急罚2020〕矿山015-1

被处罚人:   李华良   


所在单位:  平泉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务:   负责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1、破碎车间内职工(申三军、刘成)在维修破碎机时未在配电箱上悬挂“有人操作、严禁合闸”等警示标志且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违章操作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询问笔录、现场隐患照片。

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项和《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叁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平泉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泉市  人民政府或者 承德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平泉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4月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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