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8/2020-02603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0-12-07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当事人: 平泉市平泉李志发型设计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志
2020年11月23日上午9时26分至10时15分我局执法人员王春辉、张建华,对平泉市平泉镇李志发型设计室经营的化妆品日常监督检查时,在该店的货架子上摆放,经营标示广州市奥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怡美姿染发膏,注册证号国妆特字G20121061,(黑色),生产批号19L29G29,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792,执行标准QB/T1978,保质期三年,规格900g,数量2瓶。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2020年11月23日对该单位检查结束后,给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停止经营该批化妆品,购进化妆品要索证索票。经执法人员调查询问,该单位是在一个骑着摩托车流动商贩手中购进,该单位准备给消费者试用,经询问当事人购进怡美姿染发膏二瓶,进价每瓶25元,执法人员在现场也只发现怡美姿染发膏二瓶。供货者没有向其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没有向供货者索取供货者资质,销售怡美姿染发膏一瓶给消费者染发一次,每次收取染发费用53元,销售单价每瓶53元,货值金额106元。截止调查时上述产品未销售,执法人员当场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该理发店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化妆品行为,违反《国务院关于食品等产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该单位属于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1. 2020年11月23日对平泉市平泉镇李志发型设计室现场检查笔录,证明 该发型设计室现场检查时不能提供销售化妆品的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事实 ;
2. 该公司的经营者李志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理发店负责人合法身份。
3. 该发型设计室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明该发型设计室具备合法经营化妆品主体资格企业的事实。
4、2020年11月24日对该理发店经理李志所做的调查笔录,证明该发型设计室经营化妆品产品数量、单价、金额和销售数量、金额的事实。
5、2020年11月23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该发型设计室购进化妆品摆放位置和数量的事实。
我局已于2020年11月25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截止2020年11月30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陈述意见和听证申请。
该理发店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本案适用罚则不涉及《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自由裁量内容。处罚建议:依据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
你理发店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化妆品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食品等产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责令当事人应知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产品;2、处货值金额106元三倍罚款,罚款318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平泉支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0%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平泉市人民法院起诉。
罚没许可证编号:08080051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 12 月1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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