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8/2020-02370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0-11-24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平泉市平泉镇欣浩清真糕点坊未按规定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检验案 平市监行处〔2020〕529号
2020-11-24   08时53分 浏览次数:

当事人:平泉市平泉镇欣浩清真糕点坊(杨瑞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联系地址:平泉市平泉镇四合元村

2020年10月16日,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经营者杨瑞强在场情况下,依法对其开办的平泉市平泉镇欣浩清真糕点坊进行检查:当事人取得小作坊登记证,,经营项目:热加工糕点(糕点),现场检查不能提供糕点的年度食品检验报告,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0年10月31日前改正。2020年11月2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拒未改正。

经查,平泉市平泉镇欣浩清真糕点坊未对其所生产的糕点进行年度食品检验,经我局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情况属实,属于经责令改正后到期仍未每年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检验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身份证、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经营主体资质;

2.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平泉市平泉镇欣浩清真糕点坊(杨瑞强)未每年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检验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首次出厂前经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在登记证有效期内,小作坊应当每年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检验,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构成未每年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检验的违法行为。

我局已向当事人告知拟处罚情况,于2020年11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平市监行处告(2020)52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有《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依法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形,建议予以一般处罚。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8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现金缴纳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泉支行;电子缴纳至承德银行平泉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1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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