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41/2020-0198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平泉市小寺沟镇
成文日期: 2020-10-30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小寺沟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020-10-30   09时14分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综合行政执法队作为小寺沟镇人民政府内设机构,代表镇政府统一行使已下放的行政处罚权以及该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监督检查权,开展相关领域的综合执法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开是指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各个环节,依法将小寺沟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主动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执法信息的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及时、主动公开或者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事前环节应当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号、行政执法类别等;

(二)职责权限: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执法岗位责任等;

(三)执法依据:实施行政执法事项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委托执法协议或者文件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四)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程序、期限、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等; 

(六)救济渠道: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行政执法公开内容属于权力清单范畴的,按权力清单要求进行公开。 

第七条 事中环节应当履行以下公示义务: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规定规范着装、佩戴标识。向当事人出具的执法文书应当包含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 利义务等内容。出具执法文书时,要主动向当事人做好告知和解释工作; 

(二)服务窗口要通过设置公示牌、电子触摸屏、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公示工作人员姓名、服务工号、岗位职责;行政许可或者服务事项的名称、受理机构名称、审批机构名称;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三)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拟作出的执法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行政执法等法定义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事后环节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九条 可以采取信息摘要或者全文公开的方式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 采取信息摘要方式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违法事实、法律 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第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行政执法决定相对人(自然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主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其他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的可以依法公开。

 第十二条 乡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于每年110日前将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上报市司法局和城市管理局。131日前,向社会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第十三条 乡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以统一的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为主,政府公报新闻媒体、办公场所、政府门户网站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和方式,全面及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三)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布; 

(四)在办公场所放置公示册、公示卡; 

(五)微信、手机APP工具软件等方式; 

(六)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乡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录入、归集至市综合执法平台等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第十五条 本制度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建立审查制度,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对拟公开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七条 事前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时,乡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及时对已公开的信息进行调整更新,并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公开。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应当及时撤回原行政执法决定 (结果)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乡综合行政执法队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与其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有误、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异议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进行核实。经核实, 异议属实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异议内容不实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不按要求公示或者选择性公示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信息更新维护不及时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逾期不改且情节严重的,在年度考核中予以相应扣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小寺沟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实施后,上级机关颁布新的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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