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项目审批决定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对该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审批决定情况公开。公告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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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批复文号 | 项目名称 | 发文日期 | 公告日期 |
1 | 平环审字〔2018〕051号 | 关于《河北金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台系列智能电力电容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2018年9月20日 | 2018年9月20日至2018年9月26日 |
附件:
审批意见: 平环审字【2018】051号
承德青山锂电池制造有限公司于2010年计划建设“年产9000万安时动力锂电池建设项目”,项目选址于平泉市平泉镇西坝村红山循环经济产业聚集区内,于2010年11月26日通过承德市环境保护局审批,批复文号为“承环评(2010)560号”(见附件)。2016年1月,该项目更名到河北金鹏系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平泉市环境保护局已出具更名证明文件(见附件)。截至2018年6月,项目已建成办公区、餐厅和2号车间,现有建筑物总面积7748.68平方米,库房等主辅设施未建设,生产线未安装。河北金鹏系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接手该项目后,根据市场调研情况,决定不再实施锂电池生产项目,计划建设智能电力电容器生产项目。项目计划分三期建设,其中,已完工的宿舍和餐厅、已建生产厂房作为一期工程;二期工程计划新建厂房3栋,其中,原料库房、成品库房、成品生产车间各1栋,另外建设维修车间、附属用房各1栋;三期工程计划建设办公和生活楼1栋、研发中心楼1栋。项目达产后,年产智能电力电容器10万台。 项目总投资28047万元,环保投资45万元,占总投资比例0.16%。厂区总占地面积61464.67m2(92.2亩),总建筑面积43490.94m2,项目选址于红山循环经济产业聚集区,占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涉及生态红线,不新增工业用地面积。项目已在平泉市行政审批局备案,备案文号为“平审批投资备字[2018]16号”。因此,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本项目已通过专家技术评审并在局务会上讨论做出批复决定。该项目在落实本表提出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可行,同意该项目建设。
一、该《报告表》可作为项目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建设单位在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中要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具体要求如下:
(一)施工期
项目施工期主要污染物是扬尘、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按本环评要求采取降尘措施;生活污水用于场地降尘;噪声源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二)运营期
废气:运营期废气主要为喷金烟尘、焊接烟尘和灌胶废气,另外,食堂产生餐饮油烟。喷金工序是将金属材料锌铝丝用火焰喷枪喷到电容器芯子表面,喷金过程产生烟尘,利用集气罩收集后经滤芯式除尘器净化,含锌颗粒物排放速率、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要求;焊接过程产生焊烟,设置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进行处理;灌胶溶剂产生挥发,污染物为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灌胶装置上方安装集气罩,设置软帘防护,非甲烷总烃设置二级净化装置,依次为UV光氧催化装置和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后利用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排放浓度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其他行业标准要求;食堂油烟配置净化效率不低于80%的油烟净化器,净化后油烟排放浓度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要求。
废水: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利用化粪池存储,化粪池溢流水经污水管网排入平泉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食堂污水利用隔油池预处理后再排入化粪池。各类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应符合平泉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噪声:运营期噪声为设备机械噪声,通过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治理,四面厂界噪声贡献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要求。
固废:项目主要固体废物为废边角料、喷金集尘灰、焊渣、废胶桶、废灯管、废活性炭和生活垃圾。废边角料、喷金集尘灰、焊渣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出售废品收购站。生活垃圾利用垃圾箱分类收集,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废胶桶、废活性炭、废灯管为危险废物,利用危险废物贮存间暂存,委托有资质单位集中处置。
二、项目污水经管网最终排入平泉市污水处理厂,总量控制指标已纳入平泉市污水处理厂总量控制范围,建议不单独给出项目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便于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评价给出排入污水管网的水污染物总量管理指标:COD,0.367t/a;氨氮,0.025t/a。
三、为了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及时了解项目及其周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掌握环境保护措施实施的效果,保证该区域良好的环境质量,建设单位按本环评要求进行相应的环境管理与监测。
四、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如因设计或施工变化造成工程性质、规模、工艺、选址或者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太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在调整前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五、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六、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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