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 事项 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设定依据 | 行使机关 |
1 | B0001 | 无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 | 行政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第18条、第25条 | 平泉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2 | B0002 | 无证、无票或所运输的工业盐不符合票证的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函【2006】21号文、《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16条、第26条 | 平泉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3 | B0003 | 食盐零售点、食品加工用盐和饲料用盐户不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的 | 行政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第14条、第22条、第28条 | 平泉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4 | B0004 | 盐业专营单位违反购销渠道,不执行计划的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第19条、36条 | 平泉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5 | B0005 | 无食盐批发许可证批发食盐的 | 行政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第10条、第21条 | 平泉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6 | B0006 | 擅自改变盐的用途:将工业用盐、肠衣盐等充作食盐销售 | 行政处罚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16条、第26条 | 平泉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7 | B0007 | 销售不合格碘盐或非碘盐 | 行政处罚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16条、第26条 | 平泉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8 | B0008 | 擅自从事工业盐批发经营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函【2006】21号文规定、《河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第23条、第36条 | 平泉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9 | B0009 | 擅自购进工业盐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函【2006】21号文、轻总盐办【1995】第1号文、《盐业管理条例》第19条、第29条 | 平泉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10 | J0001 | 协调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维护供销合作社《章程》赋予的合法权益,促进合作经济的发展。 | 其他权力 | 冀机编【2011】1号 | 平泉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11 | J0001 | 负责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供销社系统行业协会建设,增强服务功能;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农产品行业协会的管理和指导,积极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行业协会承办政府购买服务。 | 其他权力 | 冀机编【2011】1号 | 平泉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12 | J0002 | 负责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经营服务网络,构建连锁经营体系;负责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创办经营各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推动农超对接;负责发展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构建现代连锁经营体系;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 其他权力 | 冀机编【2011】1号 | 平泉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13 | J0003 | 负责流通领域盐业行政管理,依法加强盐政管理,做好食盐专营和储备工作;管理政府委托的物资、商品储备。 | 其他权力 | 依据冀机编【2011】1号 | 平泉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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