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工作的相关问题
2012-08-15   15时02分 浏览次数:

 

 一、政策依据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积极改善民生,推进和谐河北建设,为我省不在岗的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

二、发放范围

凡现为河北省户籍、2003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

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教龄补助。

三、执行标准

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教龄补助的办法发给养老补助,基础养老金标准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教龄补助标准为每个教龄每月20元,任教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教龄补助标准。

四、执行时间

60周岁人员教龄补助从201211日起执行;未到龄人员当年龄满60周岁时,从到龄次月起开始发放。基础养老金发放时间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五、认证办法和程序

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教龄认定原则。

人员身份和教龄的认定程序:

(一)个人向镇政府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

(二)镇政府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初审结果在各村和学校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公示结束后整理汇总报县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复审。

(三)县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镇上报的个人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审,审核结果在县、镇、村和当地学校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

(四)县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复审结果确定符合发放教龄补助条件人员名单。

(五)将复审后的发放名单报市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备案。

(六)县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批准的名单发放教龄补助。

因政策性迁移和婚姻等原因致使户口迁到外县(或乡镇)的符合条件人员,在现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原任教学校所在地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做好调查取证和认定工作。

六、发放办法

符合条件人员的教龄补助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月发放。

七、严格工作纪律

由于此项工作的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在对人员身份和教龄认定时,要切实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坚决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政策咨询电话

乡镇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政策咨询电话:0314-6458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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